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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区分标准_什么是民法上的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8:52:2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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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民法继承了大陆法系中关于民事权利的体系。你所说的这四类权利是一个总称,其各自又包含很多更为具体的权利。例如甲的手表被乙偷了,乙占有了这个手表,而丙又抢走了乙...

  中国民法继承了大陆法系中关于民事权利的体系。你所说的这四类权利是一个总称,其各自又包含很多更为具体的权利。例如甲的手表被乙偷了,乙占有了这个手表,而丙又抢走了乙占有的手表。在这种情况下,甲是所有权人,对于手表享有物上请求权;乙虽然偷了手表,但我国法律对于无权占有人规定了“占有的保护”制度,乙在失去占有后一年内如果没有向丙提出返还手表的请求,那么这一权利就会消灭。

  支配权,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人对于权利的对象能够自主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比较典型的支配权是物权,而物权又分成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准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案例中甲对于手表享有支配权。

  抗辩权是基于他人行使请求权时对该主张提出抗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双务抗辩权;在担保法中规定了先诉抗辩权;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案例中,如果小偷乙在一年后对丙提出起诉要求归还抢走的手表,那么丙可以根据乙的权利已经消灭进行抗辩,这就是抗辩权。

  形成权,即权利人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在本案中,如果权利人甲说,既然你丙占用了我的手表这么长时间,那我不要了送给你好了,则因为甲单方面的一个赠与行为,导致两个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是甲对于手表的支配权的消灭,二是丙对于手表的支配权的产生。

  再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一个购房合同,由于他的行为能力不能达到从事这种行为的要求,因而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此时需要由他的监护人进行追认,如果监护人追认其购房行为,则这一法律行为始有效力。这就是形成权,其他的形成权还有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比如合同解除)

  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体系的核心,即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以及人身请求权(如求婚)等。比如债权,下面又分为法定债权(包括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和约定债权(比如合同之债)。

  可以说,如果民法是一座大厦,那么民事权利体系就是大厦的地基。掌握好民事权利的体系,对于学习民法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债权是请求权,有要求别人付款的权利。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答: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来划分的。   (一)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二是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   具有排他性质。   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二)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则多基于某种权利遭受侵犯而产生,如因物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因知识产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三)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使承认权,可使该行为有效;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行使追认权可使该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而有效等),也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如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可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还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抵销权的行使,可使对待债务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等)。   (四)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合同关系中,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相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请求。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等。

  

一、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二、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  

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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