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_正当防卫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22:08:13 人阅读
导读:现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浅述:一、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如何界定?什么叫做正当防卫?什么叫做故意伤害?'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现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浅述:

一、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如何界定?

什么叫做正当防卫?什么叫做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及故意伤害的区别:

一是前者是刑法总则的规定,后者是刑法分则的规定;

二是行为主体不同。前者,是好人,后者是坏人。

三是责任后果不同。前者,如果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话,是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后者,太多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量刑待遇不同。正当防卫中,如果存在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享有“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待遇,而故意伤害的则无减免。

二、遇到故意伤害时,如何保护自己?

这个问题需要精准理解《刑法》第20条的规定。该条共3款,分别规定了一般的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和特殊的正当防卫。下面就有关事项列举出来:

(一)防卫起因:现实的不(违)法侵害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来源于人的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但是仅限于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3.“不法”应从客观理解。未达到法定责任人员、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侵害行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的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也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只要是面临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即使是对来自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侵害的紧迫性。一般来说,这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法律保护的法益进行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己经开始,尚未结束。具体而言,是指己经着手,尚未停止。

2.己经开始:原则上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犯罪为己经开始。但如果具有特定的紧迫感,也可适当提前至预备行为(如入户实施抢劫、杀人行为,进入他人房间就可实施防卫行为)。

(三)防卫的限度

1.限度条件,就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大体制止不法侵害,可以略有超过。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它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一个法律界限,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己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者相当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那就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这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法律保护的法益的危难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考察该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更应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利,它是决定必限度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分子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也可以认定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四)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20条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是:

1.必须针对暴力犯罪。

2.这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3.暴力犯罪不限于刑法所列的行凶、杀人、强奸,还包括其他任何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4.对所列举的不法侵害行为,也无严格的罪名限制,例如“抢劫”还包含通过暴力方式实施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在这要强调的是,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属于法律注意规定。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本身就属于正当防卫,刑事立法再次强调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是再一次申,并没有改变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以上就本问进行了简单回答。值得注意的是:对人身防卫时,切记只有存在紧迫性和现实的危险性时,方可实施正当防卫;另外把握好限度,以免防卫过当对己不利。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限于面对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已经着手,尚未停止。

  3、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要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5、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懂法律定律,不可乱来。谢谢邀请。

(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我是这么设想的,对方一记直拳打过来,我要么侧身避开,要么伸手用一招“羚羊挂角”把他手拨开,于是我再等他下一步的动作,如果他愧然退下,皆大欢喜,如果他大怒,另只手持匕首刺来,我必须静静地等待……………零点零五秒后,他的刀尖已经刺破了我的衣服,此时还无需大惊小怪——因为他还没有真正伤害到我,一旦——刀尖刺入我的皮肤零点几毫米时,我可以确定一件事:他是玩真的,好!!此时我的另一只手可以迅速出击,抓住对方的手腕,然后静静地等待着他的下一个动作………………对方如果黯然撤退,那么皆大欢喜,如果对方恼羞成怒,提膝向我裆部撞来,我需要静静地等待,待我的敏感之处被触及,可以确定一件事:子孙根要毁毁啦!于是我可以侧身,拧胯,堪堪避过这一重击,然后,你知道的,我只需静静地等待他下一步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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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大概介绍一下这个案情,才能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最终还是以法庭判决为准。

这名遭丈夫虐待50余年的黑龙江女人,长期遭受丈夫殴打、罚跪等虐待,甚至在案发前丈夫还对她和家人发出过死亡威胁。

在2019年12月21日凌晨,不堪忍受折磨和威胁的犯罪嫌疑人韩某,趁丈夫张某已经熟睡,用大擀面杖击打张某导致其死亡,随后韩某投案自首。韩某被捕后,百余村民联名致信法庭请求轻判,2020年12月3日,韩某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对于韩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却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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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韩某对于作案原因的描述,丈夫张某是长年累月地家暴自己,基本上就是说,自从从他们成为夫妻之后,韩某的噩梦也随之开始。其实这种情况,在几十年前的农村并不罕见,当时人们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对于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没有多少方法,很多人也就是选择忍气吞声,将就过日子,韩某也是属于这种情况。

韩某不是没有想到过选择离婚或者离家出走,但有一个重要原因,迫使她不敢离婚或出走,那就是死者张某对她的死亡威胁。而且之后有了儿子、孙子,张某就不是只威胁韩某本身了,而是拿全家人的生命用来威胁韩某。这样的威胁让韩某感到非常地害怕,所以也就一直忍辱负重地和张某过日子,而且受到虐待之后还不敢有任何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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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本身还有一个非常不好的恶习,就是DU。当输光身上没钱的时候,除了向韩某要钱之外,还让韩某出去找人借钱。案发前一天,正是张某让韩某出去借钱,威胁如果借不到钱就会要了韩某的命,这让韩某感到万念俱非,常年积累的怒气和怨气使得她拿起了擀面杖。

经鉴定:韩某灾难性经历后的持久性人格改变;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韩某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呢?

《刑法》第二十条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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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就是韩某的行为是否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虽然韩某常年受到了丈夫张某的虐待甚至是死亡威胁,但是韩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张某正处于熟睡之中,韩某的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出的防卫。

也正因为如此,我不认为韩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虽然韩某很让人同情,但确实是犯了故意杀人罪,而法庭的判决也是很有道理的。

2021年2月13日下午15时许,河北唐山遵化市平安城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持刀将郝某某,张某某,郝某三人刺伤,其中郝某某送医之后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无生命危险。

一打三?就有网友说这会不会是正当防卫呢?

这绝对不是正当防卫。

年轻人之间的打架斗殴

据悉,事发之时,并非只有上文提到的四个人,而是有不少人,这些人都是一些年轻小伙子。

双方因为一些言语上的冲突,演变成肢体冲突,案发地点位于平安城镇马各庄东村。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双方的冲突很激烈,这些年轻人中很多人都染着颜色各异的头发,着装也比较“潮”。

一言不合就要动武,如果双方只是互挥拳头倒也罢了,谁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冲突过程中竟然拿出了一把刀。

这个细节颇值得细品。

刘某某是有随身携带刀具的习惯?还是他早已做好准备?

无论哪种可能,这都不是一个好信号,十几岁的年轻人,带着刀,极其不正常的现象。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互殴或者类似的群架,往往都是以结果论,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本是言语冲突,却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起因似乎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依我看,双方都不是善茬,都想压人一头,而这正是当今社会的隐患之一。

你瞅啥,瞅你咋地?类似于这样的矛盾源头,似乎越来越多,而在年轻人当中,更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不仅仅只是性格问题,更是所接受的教育,家庭环境,所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用一句“年轻人不讲武德”来形容刘某某似乎比较恰当,打架斗殴固然不好,可是因打架斗殴伤人性命,这样的后果很严重。

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此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属于几大重罪之一。

年轻人怎么了?

作为一个80后,好像越来越看不懂如今的年轻人了。

没错,哪个年代都有年轻人打架斗殴的现象,我们那个时候也有。

不过那时候年轻人的打架斗殴只是打架斗殴,因为打架打出来人命的事情还是比较少的。

可能以前的年轻人还有对于法律的敬畏,对于生命的敬畏。

可当今社会,青少年甚至是未成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真的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原因呢?很多,总结出来大概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教育缺失。

有不少青少年犯罪就是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为了生活,不少父母远离故乡,远离孩子在外打拼。

把孩子交给老人照顾,这些孩子普遍是老人管不了的,我行我素惯了,性格就会变得极端,敏感,易怒,过激。

2.学校教育缺失。

学校的确是学习的地方,又不能仅仅成为学习的地方。以成绩来评判学生好与坏似乎没有问题,可性格养成,三观培养更为重要。

高材生弑父弑母的事情有发生过,成绩优良的学生也有犯下重罪的,外人眼中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也有自杀的,这一切怕不仅仅是个人问题吧!

3.网络的影响。

网络的的确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可是对于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游戏,暴力血腥的画面或者影视剧,时时都在“刺激”着那些不成熟的年轻人。

4.社会影响

当社会存在某种看似主流声音的时候,无论这种声音对与错,都会成为很多人信奉的“准则”。

如何引导社会发出正义之声,是全社会的责任。

曾经有人说80后是不思进取的一代,90后是废了的一代,现在看来,这两代人并没有那么不堪。

如果年轻一代的教育不引起足够重视的话,他们未必比得过我们。

虽然最高法发布了新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要谨防没有前因后果的认定从而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譬如最近热点新闻便是一例。

从最高院指导案例解读湖南男学生胡某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原本一个见义勇为的行为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后通过舆论而提及审查,真得很让人心寒,倘若我们能从公安阶段就将正当防卫予以及时认定,那么就不会产生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阶段以及法院阶段认定正当防卫,对行为人的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很可能行为人已经被拘留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个月甚至三个月更久。

因此在这还是希望,这个规定能够得到公安部的重视,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深度培训不要走形式,避免出现下一位男同学。被公安拘留的那几天会对这位男同学胡某产生怎样的影响呢?真的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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