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有_担保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1:25:32 人阅读
导读:1、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2、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

1、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2、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各地操作有所不同,部分地区取消了担保,但是部分地区依然要求提供担保。


以广州为例,广州存在只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担保费并存,只收取担保费,取消担保费和保险费的过程。


很早之前在广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一定记得,申请公积金嗲款必须要交保险,保险费按照万分之二每年缴存,比如申请50万公积金20年,需要缴存2000元保险费。


2012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成立了广州住房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服务,申请20年按照0.65%收取担保费3900元,免除交保险费,支付担保费后,审批同贷书,放款都会得到加急,由于费用不多,颇受欢迎。


随后广州部分行政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交担保费,免交保险费,比如番禺区。


最后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曾经发文,要求全市所有区域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发文半个小时后撤回发文,改成免交担保费,免交保险费。为何只有半小时的生命力?


因为2014年10月13日下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职工贷款负担。


从这个分析,申请公积金不需要支付担保费,自然也就不存在担保人了。


不过即便如此,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依然存在担保费,只是现在是自愿缴存,也就是缴交担保费后审批同贷书,放款都会快很多,即便现在事业编制的广州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改成企业编制的广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依然全程提供独家公积金贷款服务。


一方面市民有权拒绝支付担保费,一方面支付担保费后就可以加快审批,加快放款,由于费用也不是很高,总还有人愿意支付的。


上面分析了,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强制性机构担保,为何部分城市依然存在必须提供担保人呢?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至今沿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从这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分析,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也是符合条款的。


不过再进一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以任选一个担保方式,也就是借款人提供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是没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允许自愿担保,而不允许强制担保。


从这个担保法分析,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实是可以修改完善的。


不过不管如何,各个城市的公积金政策略有不同,比如广州就取消了强制性担保,借款人自愿选择担保,也可以选择不担保,区别仅仅在于慢半个月左右的放款时间而已。


部分城市则依然选择必须担保,增加了市民负担,按理提供强制性担保的,应该允许市民不提供房产抵押,现在部分城市让市民提供了房产抵押,又要求市民自愿支付担保费申请担保,则是有不妥之处的。

信用担保机构在各级法院开展司法担保业务,应当经各高院审核同意并经统一备案。各高院出台有关规定后,符合条件并有意开展司法担保业务的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向高院申请核准并备案。备案制有利于统一管理,建立灵活的进入退出机制,也减轻中、基层法院的审核压力。

在贷款担保中,物的担保称为抵押担保,人的担保称为保证担保。题主所说的这笔担保贷款应该属于保证担保贷款,当借款人到期不还时,银行是否可以扣除担保人账号的钱?当然不能直接扣除,只能通过司法机关判决执行。但在此案中,对于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还要分情况而定。

在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题主可以看看担保时所签担保合同究竟属于哪一种,如果是一般保证,有可能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意思就是说,债务到期时,银行应该优先追偿主债务人,由主债务人优先还贷。即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你得先将债务人财产处理完毕,不够的再来找保证人。债务人不还究竟是什么原因?是确实无还款来源还是故意不还?比如债务人跑路了,或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然不足以全额还贷时,剩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如果债务人故意不还,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这种人的担保,当借款到期时,银行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款,主动权在银行手里,一般视收款难易而定,但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法院应该支持。比如借款人事实上经济困难,财产很少等等,银行会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法律上均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这对保证人来说,风险很大,稍有不慎就会债务缠身。

对于保证人银行存款的强制扣款。正如上述,如果债务人无还款来源,或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银行会将保证人诉诸法庭。在开庭审理前,为防止被告转移藏匿财产,银行一般会申请诉前保全,即冻结保证人银行存款或账户,或查封名下财产。待终审判决后,法院可以持判决书和裁定书到银行申请协助执行,即强制扣划到法院,再由法院将款项划转银行,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此时,保证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但有权继续向债务人(前手)追偿,即再次将债务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请你担保,需要三思而后行,切实考虑未来风险,不是说说而已。即使愿意担保,也注意尽量签署一般保证合同,以提高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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