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29条解读_民法总则29条具体解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9:30:56 人阅读
导读:您好,《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您好,《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确立了平等保护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摒弃了原来对不同性质的财产,使用不同的保护表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

《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解读:Q币、游戏装备,也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法条精解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29条到33条是关于确定监护人方式的规定。具体顺序如下:就未成年监护而言,首先,有父母在的,原则上应当由父母作为监护人(第27条第1款);其次,如果父母死亡,父母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再次,如果父母没有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或虽然指定但被指定人不愿意作为监护人,此时可以由具备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确定但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非意思表示,仅为自然意思);如果协商不成(无人愿做监护人或争着做监护人),则有关部门指定(第31条);如果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应当由有关部门担任监护人(第32条)。就成年监护而言,首先,当该成年人需要监护之前,完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缔结附延缓条件合同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第33条);其次,如果不存前述情形但存在有监护资格者,则由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第28条)进行协商确定(第30条);再次,无法确定的,应该指定(第31条);最后,如果不存在具备监护资格者,应当由有关部门担任监护人(第32条)。小结:在监护人的确定问题上,民政部门的作用上升,用人单位的地位下降;而且开始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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