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条件_危险驾驶罪可以不起诉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3:06:48 人阅读
导读:【每日讲法观点】醉酒驾驶,没有发生事故,符合一定的条件,检察院是可以不起诉的。醉酒驾驶构成什么犯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可是还是有...

【每日讲法观点】醉酒驾驶,没有发生事故,符合一定的条件,检察院是可以不起诉的。

醉酒驾驶构成什么犯罪?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可是还是有部分人怀揣着侥幸心理,喝多了酒还要开车,甚至达到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起)。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规定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驾驶机动车的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全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醉酒驾驶能否不起诉?

刑法中的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等。

(一)法定不起诉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已经经过了追诉时效的;
  • 特赦令免除刑事处罚的;
  • 按照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第3条,就针对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是要求综合考虑醉酒的程度、道路、车速、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表现等进行量刑。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退回一次补充侦查,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退回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

总结

醉酒驾驶,又没有事故,检察院能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还需要看醉酒的程度、驾驶行车的速度、认罪悔罪的表现等。

如果虽然醉酒驾驶,但是既没有事故发生,醉酒的程度也比较轻,行车速度也不是太快,认罪悔罪表现比较积极,一般来说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只要达到这个标准就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不予起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相对不起诉也是不起诉,法律意义上是作为无罪处理,不算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因此,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只能是按“无罪化”或“非罪化”处理的,绝不能认为是作有罪处理。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正如有关专家的阐述:一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当然,对于行为人需要被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办理免诉案件的质量标准》对免予起诉的案件有详细规定,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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