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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例子_什么叫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4:37:30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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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区别:1、意义不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

区别:

1、意义不同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成立条件不同 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

3、事实不同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已的鱼塘,已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已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本问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与准合同,其中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 典型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其中,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四个合同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具体规定分布在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至第九百七十八条。
  • 准合同仅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具体规定分布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

值得注意的是,保理合同将债务催收业务规定为合法行为,债务催收再也不是目前的灰色尴尬地位,但仍需要使用合法手段,合法的催收受到法律保护,可以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以保理形式的债务催收业务可能又要兴起。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再举一个例子:你捡了个手机,但是手机进水了,你为了保护好他的手机花了一定的钱,这就是无因管理。你没有还给人家是不当得利.从上可以看出:1.二者的构成不同。这是很明显的,不再多说。2.二者的根本区别是,不当得利其实也是一种侵权,你是侵权人.而无因管理恰恰相反,形成一种无因管理之债,你是债权人.3.其实二者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就是都没有法定的义务和权利。就如,你手机掉地上,我没有捡起来的义务,我捡起来了,就有了归还的义务对方就没有请求的权利,你手机进水我没有维修的义务,我修了,你就支付无因管理费用的义务,我就有请求的权利。

其实从两个概念上在教科书中可以列举出其不同点,但结合本人理论和实务的实际,给你以下建议,怎么样去区分。不当得利在某种程度上而言都是无因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的,都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有点兜底条款的性质,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

1、管理他人事物;

2、为他人管理事物;

3、没有法律上和约定的义务。当然要件辨别上还是有很多理论在里面的,具体不懂就得参照教科书了。如有需要可以具体举例说明,民法、刑法这些东西但你理论懂点,又很糊涂的时候,就通过分析案例去辨别理论的区别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2,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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