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行政复议的原则_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1:48:18 人阅读
导读:行政复议2113的基本原则①合法:复议活动必5261须服从法律,合法性是取得公众信任的4102根1653本保证,也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②公平:公平原则是对行政...

行政复议 2113的基 本原则①合法:复议活动必 5261须服从 法律 ,合法性是取得公众信任的 4102根 1653本保证,也是其他基本 原则的基础。②公平:公平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基本要求,它要求禁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偏私与袒护,平等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③公开:公开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方式的基本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满足和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了解权、监督权,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为公众所了解,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的监督。④及时:及时原则是效率...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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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正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二是裁量适当。三是解决矛盾和争议,不得回避,不得不作为。

公开原则是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体现形式。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老百姓,不因行政复议造成诉累。

A. 合法性审查原则B. 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方便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则。即在确定复方管辖时,必须注意方便申请人,尽量减少申请人在申请时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

  (2)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即要通过管辖权的划分和管辖机关的确定,明确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完善监督机制,从而使行政复议活动能够起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3)申请人选择管辖的原则。即《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有选择权,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只对少数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以及国家安全部门,规定了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复议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书面审理为主原则;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等。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书面审理为主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所确立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得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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