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认罪认罚是否可以判缓刑,要看具体涉嫌的罪名和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只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甚至都算不上重要的情节,主要还是由犯罪种类及犯罪情节决定。
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1、认罪认罚是一个重要的量刑环节,一般来讲签了认罪认罚,会得到明显的从轻处理,并且越早认,得到的益处越大。
2、至于检察院不适用缓刑的建议,一般来讲,检察院不适用缓刑的结论是综合了案件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多数情况下后边不太好突破。例如,原判三年以下是缓刑的硬性条件,如果拟判刑期在三年以上,则缓刑就不要想了。再如法律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如果当事人有累犯的情节,缓刑也不太可能争取。
3、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依旧可以认真研究案情,看是否有支持从轻、减轻的证据,有的话可以积极争取,如果证据支持、辩护人发挥得好,并非不可能有突破。
以上回答供参考。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那么认罪认罚可以判缓刑吗?这还要看涉嫌的罪名和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只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甚至都算不上重要的情节,主要还是由犯罪种类及犯罪情节决定。故意杀人罪,认罪认罚也是不可能判处缓刑的。《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确立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和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简案快审和难案精审,提高重大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还有助于促进犯罪者的认罪悔罪与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的刑罚目的。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有其独立的价值,但因为是新增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产生争议。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一般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超出法定刑,缓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时,并给出量刑建议,有庭审过程中变更了量刑建议,是否不当问题。
作者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代表了国家的追诉权,或者量刑权,一般情形下不得变更,没有新的法定从重情形或者新的犯罪事实,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量刑建议不当。
刑法正面规定了缓刑适用的积极条件,同时从反正规定了缓刑适用的消极条件,即: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认罪认罚,检察院说退钱后并交罚金后,并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适用缓刑。但是,下列情形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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