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拟制血亲的有_拟制血亲的含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3:53:26 人阅读
导读:血亲想必不用过多的解释。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

血亲想必不用过多的解释。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1)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形成的。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对不能随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的继子女要像对亲生子女那样加以照顾。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子女因生父或生母再婚而成为他人的继子女,但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由生父母一方或双方负担,而不是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的。另一种是,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承担了抚养责任,继子女是在继父母抚养教育下成长的。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并无抚养关系;在第二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有抚养关系的。为了保障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不论在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问题上,还是在遣产继承等问题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2)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称养父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女。我国《婚姻法》指出:“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1. 孩子被领养,是否到民政局办理了正式的收养关系? 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收养关系之后,孩子才与养父母建立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对养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对生父母的遗产不再有继承权。2. 你所说的情况: 领养是发生在孩子父母去世之后,孩子的父母死亡时,孩子与养父母还没有建立正式的收养关系,所以孩子对自己亲生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3. 孩子父母的全部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走法定继承,应当由父母的全部子女、孩子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共同继承。4. 如果孩子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已经先于孩子的父母去世,而且父母只有这一个孩子:父母的遗产应由这个孩子全部继承。5. 孩子继承的遗产: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归孩子所有,不能归养父母所有,但养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责管理这笔财产的使用,但这笔财产只能为了孩子的利益而使用,到孩子长大成人时交付给孩子。6. 相关依据:(1)《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2)《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血亲可分为:(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2)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全血缘(同父同母)或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属于自然血亲范围。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应该仍是拟制血亲关系,有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是拟制血亲的继子女关系,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继子女成年了继父母无抚养义务,但是有曾今抚养继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这两种关系的确定的意义其实是为了解决以后子女赡养问题,比如在姻亲关系中是在继子女已经成年的情况下形成的关系,继父母并没有与之产生过抚养关系,因此继子女不当然对其有赡养义务(只是因为父或母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而与之有了姻亲关系)抚养过的就不一样了,他(她)其实尽到了一个亲生父或母应尽的义务。 是终止了的,不过中国普遍现象是18岁以后开始读大学,当然父母仍旧在投资,不过应该注意成年以后对子女的这部分消费父母是有权要求其偿还的。

【摘要】现行婚姻法从优生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而对于拟制血亲是否可以结婚没有明文的规定。从立法原意去考察,拟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拟制旁系血亲不宜结婚,而且在收养关系解除以后,曾经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仍不宜结婚。而对同辈分之间,主要是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社会普遍持赞成的观点。[正文]【亲属关系】是指由血缘和婚姻连接起来的人际关系,依据亲属的发生根据,一般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即基于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一般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直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即生育自已和自已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直系血亲既包括父系,也包括母系,既包括子系,也包括女系。自己和亲生父母,和亲生子女,属于自然直系血亲关系(真实的血亲关系)。在广义上,直系血亲不仅局限于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自然血亲),还包括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创设的,收养就是形成拟制血亲的最主要形式。符合《收养法》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继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虚拟的血亲关系),都是直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继父与母亲或继母与父亲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因多种原因使得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只是姻亲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直系血亲关系可因收养关系的(依法)解除而终止,以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随之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会因为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失。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关于拟制血亲间的通婚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立法原意上去考察,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出于两个目的。目的之一是出于对优生的考虑。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这一限制直接指向自然血亲,防止因生理遗传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发展的不良后果。立法的第二个目的则缘于伦理道德的约束。从伦理上讲,为父母者与为子女者之间的通婚与人伦道德相冲突,与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这必然会对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家庭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社会效果上产生很大的副作用。一般来说,拟制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因而不存在因血亲结婚而产生的优生障碍,是可以结婚的。然而,依我国传统习惯和伦理道德,辈分不同的拟制血亲即拟制直系血亲之间不宜结婚。因为拟制直系血亲之间,有等同于直系血亲的地位,允许其结婚,则有违社会伦理,会造成他们相互之间权利义务之间的冲突和法律关系的混乱。拟制直系血亲间不宜通婚,也是出于维护养子女和继子女利益的考虑。养子女、继子女处于受抚养的地位,易受养父母、继父母的胁迫,所以,如果不禁止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的通婚,就有可能造成对养子女和继子女利益的侵害。至于同辈分的拟制血亲,即拟制旁系血亲之间,如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只要他们之间无近亲的血缘关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在实践和学理中普遍认为不法律应禁止他们结婚。与自然血亲相比,拟制血亲有两个特点:一是其血缘的虚拟性;而是关系的可解除性。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自然血亲是无法解除的,拟制血亲可以因构成拟制血亲的特定的法律关系的终止而结束。养父母与养子女、办理了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如解除了收养关系;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再婚的结束(包括离婚或一方死亡),他们之间的拟制的血亲关系消失,不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那么,解除了拟制血亲关系的男女是否可以结婚?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或者将来的民法典应明确规定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对于解除了拟制血亲的男女原则上也应禁止通婚,但可设定豁免性规定,对于旁系拟制血亲间如姐妹易嫁的通婚不应予以限制。类似的,对于直系姻亲间和三代以内的旁系姻亲间不同辈分的,我国法律也应该规定禁止结婚。且解除姻亲关系后仍不宜结婚。由于同辈姻亲间结婚并不会引起伦理道德的冲突和亲属关系的混乱,也不会有优生学方面的不良影响,可以允许结婚。【拟制血亲兄妹可以结婚吗】我妹妹小莉原是一个弃婴,20年前我妈妈收养了她。我和小莉从小一块长大,可以说是青梅竹马。请问,我能同收养的妹妹结婚吗?律师评说: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于拟制血亲间的通婚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同辈姻亲间结婚并不会引起伦理道德的冲突和亲属关系的混乱,也不会有优生学方面的不良影响,因而在民间和法律理论界都普遍主张允许结婚。从实践的角度,若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姐弟要结婚,最好先解除抚养关系。【拟制血亲父女、母子可以结婚吗】我单位退休职工王某夫妇年轻时收养了一个孤女,现在这个养女已经36岁,该养女离异后跟养父母一起生活。4年前王某丧妻,全靠养女照顾生活,最近他们提出要结婚。请问,法律是否允许?律师评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无血缘关系,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从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是一种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不能结婚的,主要的法理依据有三点:1、收养人(养父母)和被收养人(养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是一样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我国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23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国、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多数国都在法律上都明确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2、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和权利。养子女长期受养父母的抚养,处于被抚养被教育的地位,为了防止收养人利用收养来和被收养人结婚,维护被收养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禁止他们之间结婚。3、依据我国的伦理道德和社会风俗,养父母子女之间结婚有违社会伦理。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和养子女在法律上已不是父母子女的关系,没有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约束,是否可以结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能否结婚,但从立法本意看仍不宜结婚。

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子女相同。[1]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   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限制.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道德伦理上来讲,不应该支持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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