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瑕疵证据的补救_瑕疵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5:02:37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中,律师在阅卷、会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但是办案机关并未提供,应该怎么做?第一步,肯定是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向办案机关出具书面的《收集...

刑事案件中,律师在阅卷、会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但是办案机关并未提供,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肯定是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向办案机关出具书面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如果办案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将证据收集、调取,就皆大欢喜了。

但是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中,办案机关有的时候是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声称已经去调取了但是“调不到”,律师该怎么办?办案机关对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处理,律师又该怎么办?


对于此类情况,金律师一般会把握两项原则,当然会有两种层面的选择方式:

1.某些案件中的证据是必须要调取到的,这些证据可能会直接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就要“不惜一切代价”去调,公安不调就找检察院,检察院不调就找法院,甚至包括上级法院。当然申请调取时要充分说明证据的利害关系,以及办案机关不调取的后果。

2.如果案件到了法院,仍不予调取的,在理据充分的情况下,通过提出办案机关未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涉嫌程序违法、指控罪名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的方式予以体现。


但是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向办案机关亮明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这些证据是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关键证据,在辩护律师明确提出收集、调取请求,办案机关仍不予调取或不予回复,说明办案机关仅收集、移送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而罔顾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涉嫌程序违法。

同时,这里也存在一个指控罪名证据不足的问题,就不在赘述了。


不论提出怎样的辩点,其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办案机关同时重视当事人的有罪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居中裁判,避免作出错误的判罚。

谢邀!

这是个很专业的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瑕疵证据不是违法取得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

法律上所讲的瑕疵证据,是指因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的证明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据。

试举例说明一下:

1、收集证据的手段,比如:应该是由两个调查人去取证,却去了一个调查人;

2、证据的表现形式,比如:单位出具的证据,有单位公章,却没有具体出具证据人的签字。

你说的证据有瑕疵是哪种情况?

证据有瑕疵不同等于证据虚假。

证据因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被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

瑕疵证据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由提供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补充举证责任。

调查人去少了一个,可以进行核实加以补正;没有具体出具证据的人的签字有出具证据的人再出具证据进行说明,证据进行补正后可以使用。

法官是否认可?

在庭审质证后发现证据瑕疵的,应该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提出质疑。

但如果是庭审后经核实才发现被告提交的证据有瑕疵,那么就需要马上向法庭提交对证据存在瑕疵的质证意见,并提交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您好,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应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是采用补正、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不能补救的,也应当予以排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证据作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广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身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中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方面存在瑕疵的证据。具体而言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本文在此所要探讨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一切违法的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是有益于发现案件真实,通过将瑕疵证据予以补正的方式对那些取证程序轻微背法的证据进行补正,从而使其具有可采性。

2是可以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缺点,将并不是严重程序背法的证据规定为瑕疵证据,明确规定瑕疵证据经补正可以采取。这正好弥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点。

刚好法眼扫描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就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也是一个工程结算单上总包单位项目部副经理的签字真假的问题。

遇到这样的关键证据,双方对签字存疑的情况下,法院不会认为这份证据存在“瑕疵”,而是让否定签字的一方提供更多的证据,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作笔迹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常复杂,但很奇怪,往往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证据各方都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各方关系好的时候,咋都好说,一旦发生纠纷了,原来的证据都不好固定下来。

法官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本着谨慎的原则处理,不会行使自由心证的权利,以免导致出现错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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