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未履行义务怎么处罚_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0:00:21 人阅读
导读:原刑事诉讼法对保证人应当履行哪些保证义务没作规定,致使保证人有哪些责任不清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要对保证人处罚也无法律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的作用,刑事...

原刑事诉讼法对保证人应当履行哪些保证义务没作规定,致使保证人有哪些责任不清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要对保证人处罚也无法律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的作用,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增加了保证人义务以及不认真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关于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保证人的义务有两项:第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第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即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企图,可能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已经发现被保证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样,才称得上“及时”。“执行机关”是指公安机关。第二款是对保证人未认真履行保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对其中帮助被保证人逃避侦查、审判、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是罚款数额如何确定。对于保证人处以罚款的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应根据被保证人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确定。

我民诉法国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该条规定了执行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可见,担保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执行程序中的担保实际是建立在民商法律关系担保制度之上的,从理论上讲就担保的属性可分为人保(保证人不是以具体确定的财产作担保,只是以信誉承诺自己会为保证人承担责任)和物保(债务人或其他人用财产向他人提供担保,保证履行义务)两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保证书。担保人应当具有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该条实际上也规定了人保和物保这两种情况,对于执行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用物提供担保的,我国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均已作出明确规定,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直接执行担保的财产。而对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即人保),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义务,能否直接对保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拘留、罚款),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中的保证人只是从义务人,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并且只能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保证人不负有直接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也就是说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人民法院不能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是一致的,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担保的是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义务,人民法院当然可以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法律责任。笔者肯定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执行中的保证人与被执行人的地位是一致的,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执行中保证人与民商法律关系中保证人的性质有何不同,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人同意,向执行法院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两者有质的区别:1、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执行中的保证是保证人向执行法院担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若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即经过法院审理后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后者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满仍未履行义务时,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处分保证人的财产。2、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但执行中的保证期间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保证期间永远依附于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不发生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事件。3、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有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执行中的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执行中保证人的责任只能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责任保证。4、民商法律关系中的保证,其目的是保证交易的安全并最终实现利益,而执行中的保证,其目的是实现诉讼的安全。基于以上比较分析,不难看出执行中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担保的是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义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直接履行该生效判决的义务,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义务,实质上就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义务的行为,当然要承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可见,执行中保证人的地位与被执行人的地位是一致的。那么,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可以视其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强制措施的范畴,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对妨碍诉讼程序的当事人采取的制裁措施,只所以有观点认为,执行中的保证人只是从义务人,当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并且只能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保证人不负有直接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也就是说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人民法院不能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对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错误理解,因为我国执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或者绝大部分是财产,或者说执行的基本模式是对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该条实质上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的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是执行措施的范畴,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强制实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手段和方法,具体包括: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提取其收入等执行措施。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我们不能把我国民诉法二百一十二规定的执行措施错误理解为强制措施,我们实践中所称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是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的结合。基于此,我们在实践中当遇到执行程序中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裁定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既可以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同时也可以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作者: 景永利

设立担保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担保人履行担保人责任以起到救济债权人的作用,但如果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呢?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后果根据时间不同而有所变化:

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是因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月内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 6个月内,要求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此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对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是有限制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那么就视为放弃该请求权,之后再请求担保人履行债权担保义务的,担保人可以拒绝。

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月内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如果是一般担保,那么在债务履行届满之后,债务人拒不还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还债。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与担保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

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国家强制力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促使保证人履行还债义务。

1、《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2、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亲属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理所当然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第二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第二百零三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二百条的规定;(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借款人和担保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担保人是否会被拘留,取决于几个因素。

这里的拘留指的是司法拘留。我们国家的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担保人被拘留的前提是:人民法院有生效判决书确认担保人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我们都知道,担保人分为一般责任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你不还我来还。连带责任保证人通俗的理解为一起来还债。所以,一般责任保证人就享有一个“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债务人没有被执行还钱时,不能找我要。

故,担保人被处以司法拘留的前提是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担保人有还钱义务,但担保人拒不履行。反之,担保人就不可能被司法拘留。如:张三欠李四20万,我是担保人。李四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根本没有起诉我,那我就不可能被拘留;如果李四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将我也列为被告,而人民法院也判决我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义务,我却拒不归还,这时候法院就有可能拘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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