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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的抵销权_抵销一般指的是什么?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9:52:1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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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抵销权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是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的最基本的要求。抵销权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形成权,即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

  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抵销权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是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的最基本的要求。抵销权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形成权,即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它又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因此债权的状况及存在与否决定着抵销权是否存在,及能否行使。   不能行使抵销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因债权附条件或附期限,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之前不得行使抵销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得行使抵销权;以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提出抵销时,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行使抵销权;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依其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债权自身的性质所决定,法律规定不得行使抵销权的,不得行使抵销权,如劳动报酬、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不得抵销。

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4)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应由上级法院作出);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①须两人互负债务,是对待之债,可拱抵销之用;

②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如都是货款,如一方是劳务,一方是货款,则不能抵销;

③必须已经到期;破产案中无需到期;

④必须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禁止抵销的债务:①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此类债务;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抵销权的行使方法: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的效力:尚未抵销的部分,债务人仍继续负有履行的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D )。(2009年试题·旧)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继续向债务人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未能及时收到货款而形成债权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选项D中,赵六继续提供货物并且管理人接受,说明管理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赵六100万元债权的取得符合破产法规定,可以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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