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与孩子的财产能撤回吗_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可以撤销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9:17:02 人阅读
导读:谢邀,比较难,分两种情况,一是没过户可以行使撤销权;具体情况还要结合证据材料由法院审理。二是已经过户的情况基本上不可能了。观众提问我是阜阳人,6年前与丈夫协议离...

谢邀,比较难,分两种情况,一是没过户可以行使撤销权;具体情况还要结合证据材料由法院审理。二是已经过户的情况基本上不可能了。

观众提问

我是阜阳人,6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孩子跟我,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孩 子。当时孩子小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现在孩子十八岁,由于房屋增值大,前夫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想撤销赠与协议,请问律师,协议能撤销吗?


律师解答

目前,因为房子升值较快,这样的事情屡次出现。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双方已经明确规定财产分割,其中一方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变更协议。除非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即本人并非自愿签订这份协议。双方如果是自愿,则不可以。她现在按照离婚协议的要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即可。


案例链接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丈夫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于是将前夫周某和赵某一并告上法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丈夫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于是将前夫周某和赵某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华律网判令该车属张某和周某共有财产,周某应向张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负连带责任。

离婚后前夫卖了一部车

张某与周某1996年登记结婚。2003年6月4日,张某向华律网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后张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令二人离婚。而张某在一审判决后,发现周某私自藏匿了一部轿车没有依法分割,二审时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级法院在调查后认为,由于一审时未提出对该项财产进行分割,该项财产的分割应由张某另行起诉。

张某准备以该车再次起诉时,却意外地发现:2004年7月,前夫周某已将该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认为,周某和赵某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明知的、恶意的,已经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非法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系无效行为,但由于非法转移行为已经发生,即便返还该车亦无法恢复原状,张某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丰田轿车属于自己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并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前夫称车辆非己所有

但张某的前夫周某却在庭上称,丰田车并不是自己的,而且张某非常清楚,是在1997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车。而且多年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这部车,轿车不是能收藏起来的。而且自己与赵某根本不相识,不可能自己买车不用,给一个与自己无关系的人使用。

另一被告赵某则自称是在1998年以35万元从阿明手中购买了丰田轿车,分两期支付给阿明,购车后自己曾要求过户,但阿明说该车是刚刚过户给周某的,半年内不得过户。半年期满后,自己一直忽略了过户的事,自己之所以在2004年7月过户完全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

法院:轿车属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丰田轿车于1998年5月以周某的名义购买,而张某和周某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故两人婚后财产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该车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而赵某曾在张某与周某的离婚案中接受过询问,因此赵某应当知道张某与周某离婚后未对该车的权属进行处理或尚存在争议,但他却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轿车擅自转让,因此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侵犯了她的共同财产权,属共同侵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最后法院判丰田车辆属张某和周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该车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分割该车,经核算该车折价13万多元。法院判令周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离婚一年多后,张某终于又争回了半辆车。


小编有话说

学法知法,生活中有很多事情都要用到法律的知识来自我保护,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多去自己主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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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婚后在芜湖买了一套房,但我们之间有个协议,说房子是给我们自己的小孩买的,现在我们要离婚。请问律师,离婚时我可以分到房子一半的产权么?

这实际上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一个赠予,讲夫妻房子赠予给小孩,这时,需要去看这个房子有没有过户,我国对房屋生效的要件房子即 不动产生效的要件是以登记为生效的,即房屋如果过户在小孩的名下,赠予的行为就完成了,离婚的时候没有办法进行分割了,若房子仍然在夫妻名下,此时赠予是可以撤销的,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起诉分

分割一半财产。

答:一般不可撤销。

一、若财产分割协议是法院的调解书的形式,因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分割协议中赠与财产给子女的,当然不能撤销。

二、若财产分割协议是在民政部门离婚时,所达成涉及赠与财产给子女财产的分割协议。一般情况下仍不可撤销,理由为:

a、因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不予支持。若赠与方不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则协议有效并不可撤销。

b、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项规定,赠与具有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但婚姻法强调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婚姻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的规定。

c、离婚时,父母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以使子女有更好的经济物质基础健康成长,这既是一种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义务。即使按合同的规定,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当然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比较复杂,涉及到赠与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赠与财产的权利状况、赠与是否附有条件等等复杂情况,上述不予撤销也只是一般性原则,具体的纠纷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处理。

如果是口头协议可以随时撤销,如果只是夫妻双方签名的协议,且没有第三方签名做证的,也可以变卦强行撤销。

如果经过公证和第三方私人作证的,在法律上说已经有保护效力,估计很难撤销,除非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签协议时脑力的思维有问题,是在不明不白中签的协议,这样有关部门可以考虑撤销。

不知题主收回成命是什么目的,更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财产赠与子女是正常现象,可能是遇到什么突发大事了吧?个人建议首先还是和子女商量一下,如果独行独断有可能亲情会一刀断完。

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婚生子女所有,没有法定情形出现,该房屋属于婚生子女,男女双方均不可以撤销。为了维护子女的切身利益,监护人应当及时办理给子女房屋过户手续。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承诺赠与子女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的,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如果房屋办理赠与过户手续,赠与人除了法定情形之外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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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赠与房产未过户 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年已古稀的李某无儿无女,生活起居一直都由谢某照顾。李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李某见谢某对自己照顾有加,就认了谢某为干女儿,并与谢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自己的这套房屋赠与谢某。一年后,谢某因意外不幸身故,谢某的儿子方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李某拒不办理。方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李某辩称,他虽与谢某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但是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且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再说,他现在孤家老人一个,自己经济条件也不好,所以要撤销之前的赠与合同,也不同意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年已古稀的李某,无儿无女,拥有自己的房屋,李某见经常照顾自己的谢某为人很好,对自己也是照顾有加,便认谢某为干女儿,并将自己的房屋赠与谢某,同时还签订了赠与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且李某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后谢某因为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其儿子方某便找到李某,要求其腾退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但是李某以自己经济条件也很差,无力赠与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后双方协商未果,方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房屋的权利转移需要通过变更登记过户才算完成,因此房屋即使已经签订赠与合同,但还未过户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该房屋。本案中,虽然李某和谢某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因为赠与房产还没有交付给谢某,且李某一直居住在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可以在赠与房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现在李某明确表明撤销赠与,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因此方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番禺日报记者 袁 辉

【事件】

王妍(化名)和李明(化名)原本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现年5周岁)。二人在办理离婚时,因对财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索性约定将房产给儿子,并签订了协议,约定双方最晚于儿子25周岁时将二人各自所有的,在婚内所得的房产份额赠与儿子。

协议签订一年后,李明再婚,在新婚妻子的强烈反对下,对于一年前的赠与承诺反悔了,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那么他可以撤销吗?


【分析】

本案应视为夫妻因离婚,将婚内共同财产协议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性质不同。

本案中王妍和李明协议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既然在离婚协议中夫妻二人都明确表示将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在撤销时也应经过双方都同意才可以,如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因此,李明撤销赠与协议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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