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格式条款一定无效吗_免责协议真的能免责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0:02:51 人阅读
导读: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订免责协议,基本上就是徒劳的。我们签订任何协议,必须在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如果所签订的协议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协议...

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订免责协议,基本上就是徒劳的。我们签订任何协议,必须在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如果所签订的协议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协议。公司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订的免责协议,不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而且违反了社保法,所以是完全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我国的社保缴费制度已经实行了20多年,社保法从2011年7月开始实施,也有将近10年的时间,如果现在还有这样的公司,为了逃避自己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责任,强制员工签订免责协议,不但这个公司老板是法盲,替公司老板操盘的人力资源负责人也是法盲,面对这样的法盲,员工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是没有任何发言权,要么是为了保住饭碗,按照公司的要求签订免责协议,要么就是放弃自己的饭碗打背包走路,这就是当今职场上的不平等规则。而且这种情况还比较多,部分老板似乎尝到了甜头,吃准了员工的心理状态,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状况,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的保护主义。地方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保住就业这个根本,对于许多不缴纳社保的企业视而不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的关系;二是执法不严。按照社保法十一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这个处罚的力度来看是比较小的,再加上员工不告,不投诉,社保部门一般很少主动调查处罚,无形当中让部分违法企业付出的成本比较低,有的甚至尝到了甜头;三是员工成了沉默的大多数。其实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受害最大的就是职工。但是不少职工为了眼前的饭碗,宁愿损害今后的权益。在眼前利益和自己长远利益如何进行兼顾缺乏统筹思考,不能兼顾只能二选一的时候,员工的麻木、沉默无形当中增加了老板违法的底气。

由于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订免责协议,但是这样的协议是完全不合法的。所以员工为了保住饭碗不得不签。但这并不影响员工离开公司进行维权。所以员工如果离开公司以后,完全可以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通过向社保行政部门、社保征收部门举报或投诉”。至于和用人单位签订免责协议,在申请调解,仲裁或是提起诉讼时,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而且还可以员工维权的有利证据,员工如果较真,老板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综上所说,公司不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保,强制员工签订免责协议,这样协议不但违反社保法,同时也违反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违法协议,今后这个协议就可以作为自己维权,举报公司违法的有力证据。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所以,第一题的答案是:ABD

第二题的答案是: AD

解析:第一题B项 .因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法条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很明显,只要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均属无效,而不问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二、免责条款无效的形式从国家法律对人身侵害的制裁具体考量。人身伤害之责任亦不能事先约定免除。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种制裁在民事领域内不是以人身惩罚为原则,而是以强制分割方法,真实支付损失赔偿为手段,若允许事先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则无法使被侵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使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效用。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一些新闻报道,《男子聚餐饮酒过度身亡,同桌3人承担责任一共赔了10万》、或者《男子喝酒过量死亡,同桌9人未尽劝阻义务补偿61万》、还有《男子与人“划拳”饮酒身亡,主人及同桌补偿9万元》,等等等等,诸如此类,饮酒身亡而同饮者被追究赔偿责任的事件屡屡发生。

怎么办?要对得起中国的酒文化,酒还是要喝的,有组织者就想到了提前签订免责承诺书,也就是网友戏称的“生死状”,由参加聚餐的人签字画押,承诺:如酒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行承担,而与聚会组织者无关。

那么,这些个“免责承诺书”到底能不能免责?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比如,甲说:我会气功,汽车从我身上轧过都没有问题,不信?你开车轧我,如果轧坏了我,不找你责任。那么,如果乙开车轧坏了甲,责任肯定不能免除。“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再如,一人身患绝症,痛不欲生,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央求他人对其实施安乐死,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为其实施安乐死的人,肯定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判断行为人是否该承担责任,也就是要判断他是否负有义务。义务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定义务(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二是合同义务(也就是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买方有付款的义务,卖方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三是先前行为义务(就是,因为在先的某一行为,而引起的在后续阶段所具有的义务),比如,一同饮酒,同饮者有不劝酒的义务,酒后,对喝高了的人有送医的义务。一同游泳,对溺水者,有救助的义务。

这些义务中,有的义务可以双方约定免除。比如买卖合同,卖方可以免除买方的付款义务;买方也可以免除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只要不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完全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免除对方的义务。但更多的义务显然是不可以免除的,即便签字画押,也是废止一张。

谢邀,先说结论,这种情况不能免责。

有两个法律依据,一条是关于排除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这种印在背面的条款就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另一条是关于保管人的义务,合同法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这种情况,对方的服务应当视为是有偿的,该费用已经包含在车费里面了。

故综上所述,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款无效。

要具体分析,如果没有如下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要写免责声明的话,需要符合国家规定如果免责声明的内容,包括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或者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就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中,有两类免责条款无效: ①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②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这两类是不能要求权利人预先给自己免责的。 我记得刑法中做过的题里,有这样的情况:所有人授权别人把自己的车推下山崖,应该就不是故意毁坏财物了。授权别人打自己,应该也是不构成故意伤害。 当然了,生命权无法自己承诺,承诺了也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我的问题是:合同法和刑法中,都有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预先承诺问题,为什么合同法的不能免责,而刑法的可以免责呢? 难道只是因为,主动要求免责的主体不同吗?是我的知识体系不清晰,太混乱吗?求解答”。根据上述内容及问题,提出下列意见:1、“合同法的不能免责”是指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免”自己的“责”,所谓无效。2、“刑法的可以免责”是指行为人因缺乏故意而不构成犯罪,因此,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请求别人杀自己,这种请求是非法的,行为人依请求而杀请求人依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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