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执行的条件_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行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9:49:03 人阅读
导读:《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条未明确双方的起诉时间的先后的问题,但应认为不论国外法院受理在先还是在后,中国法院均有权受理。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的;3.审查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4.经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做了如下规定:

1.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要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请求。但如由外国法院提出请求,该国与我国之间必须有条约和互惠为依据。

2.该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经我国人民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以上规定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在我国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存在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法院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的法律,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5)我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或者我国法院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   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这又分三种情况:(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存在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法院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的法律,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4)该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5)我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或者我国法院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有三种:(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请求。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