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住房需要确权,确定产权是你俩的,需要有住房房产证,契税证,以及土地证,住房贷款需要还清,无抵押。如果住房登记人是夫妻俩姓名,需要办理去除一方姓名手续,到房管办理。然后夫妻俩持有以上住房三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住房协议产权公证,明确住房属于一方所有,然后双方签字按手印,做一份公证,得到公证书,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知道几个问题
1房产证是否已经出来,也就是购房到了哪个环节
2房子是全款购买还是贷款购买,通常是贷款购买的
3产权共同所有,如果已经出房产证,在房产证上面的登记是共同共有吗?还是按份共有
我看到有的人回答问题咨询他们是不是夫妻关系,这个我个人理解不用考虑的,没有人会用朋友关系去形容夫妻的(即便离婚了),情侣关系则有可能(男女朋友关系),但是站在本题过户的角度,情侣之间,普通的朋友之间,甚至陌生人之间是一样的,只有夫妻关系的,或者直系亲属关系,或者近亲(比如兄弟姐妹)过户才有不同。
现实中除了合作买房,最常见的莫过于情侣了,奔着结婚的美好想法一起为为了筹备,结果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双方决定分手,于是共同买的房子需要除名。
朋友共同去买房,现在处于哪个环节?
如果尚未出新房产证
如果是尚未出新的房产证,那就有机会,直接放弃的,比如签约了,那就和业主协商,去掉一个人,多数情况下业主也无所谓,只是增加手续,重新签约,重新走相关流程等而已,估计你的情况不是这么简单。
如果已经过户了,但是尚未出新的房产证
理论上也有机会叫停交易,但是难度比较大,尤其如果房管局已经核准了,就不能叫停了
如果买的是一手楼,那就需要咨询售楼部看能否来得及更改,这个通常很难的,到了一定程度就来不及叫停了,需要等过几年出新证才可以走下面的流程了。
很有可能现在是已经出新证了
那就区分是否有贷款,如果有贷款
那就需要先结清现有欠款,这个可能会难倒很多人,因为有的人拿不出足够的钱去还清银行欠款。
如果没钱还清,那就需要找人垫资过桥,先还清银行的钱,然后过户到一个人名下,然后这个人申请消费贷,或者经营贷,贷款成功后,将之前放弃产权那个人的钱付清,也同时付清垫资过桥的钱。
不过要注意的是,之前申请的可能是房贷,之后申请的是消费贷或者经营贷,房贷额度高,利率低,年限长,而消费贷或者经营贷的额度年限利率都不太理想的。
如果没有欠钱,那就直接走过户手续了。
如何过户呢?
共有人之间的过户是不限购的,所以无论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如何,也无论另一方现有多少套房子,都可以除名一方,将房子变成另外一方的名字。
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到房子所在的县,区级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即可办理,如果有银行欠款,则请携带涂销资料,相关的证件原件复印件记得提前准备好,尤其房产证的图纸请1:1复印,不要缩小,不要放大。
有的房管局需要先预约,有的直接取号即可,到了房管局通常先递件, 然后交税,然后换取回执,房管局审核通过后,就可以拿到新的房产证了(不同地区需要的时间不同,有的地区当天可以拿到新的房产证,有的地区需要5个工作日之后方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有的房管局需要网签,有的房管局需要资金监管,这些都要提前核实清楚,按照房管局的相关要求走流程。
交税的时候,如果房产证是共同共有,那么税费很低的,比如将需要去除名字的人认定为份额是1平方米,或者1%(具体看税局是否认可如此分份额)
如果房产证写的是按份共有,那么就需要按照份额交易,按照份额交税,通常税费就高了。
我是南方房产大源按揭郑大源,熟悉二手房交易,过户,税费,按揭贷款(纯商业,公积金,组合贷款,经营贷,信用贷),有任何有关问题请随时联系我,欢迎私信联系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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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一方自愿放弃,需签订财产协议或者双方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
到一方名下,明确约定单独所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放弃房产证的所有权,双方协商一致,到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共有性质变更为单独所有。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一方自愿放弃,签订财产协议或者双方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到一方名下,明确约定单独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其他知识补充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掌握几个标准:
1。当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二人时,家庭的全部共有财产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夫妻一方死亡开始继承时, 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 产来继承。但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 有财产的界限。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如房屋、存款、 衣物、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婚前接受的赠与、遗嘱或继承的财产;婚前各自 为结婚准备的物品;复、转军人的复、转费、医疗费等,在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就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无事选约定,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在家庭成员中除夫妻之外还有子女,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注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获得报酬或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暂由父母代理。当其父母死亡,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父母 的遗产区分开,不能作为父母的遗产来分割。
②对于早已参加工作(劳动),并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当肯定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在父母死亡并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应从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中将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得的份额划分出来,不要以父母的遗产业分割。
③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区分开。
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纯用于其个人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应列入其遗产之中,用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偿付,但如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确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则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应用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
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一方自愿放弃,签订财产协议或者双方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到一方名下,明确约定单独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后需要加另一方名字的时候需要向产权方的产权人申请变更,如产权人同意可以加入。因为你是属于放弃产权方,房屋产权与你无关,你们只是系有夫妻关系,所以必须申请产权人同意方可加入!~
对方放弃房产是可以的,要求书面协议,并一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需要到房管局办理
可以协议办理,协商不成可起诉分割房产.有法律问题或争议或持相关材料或打电话详询确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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