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_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3:08:36 人阅读
导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范内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单方责任是指只有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如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如果在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属于多数人,则可能形成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共同责任中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1、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2、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3、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2、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3、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有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扩展资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这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4、返还财产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5、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6、修理、重作、更换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它不仅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场合,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如精神损害的赔偿。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10、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也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责任形式的不同适用范围,正确选择责任承担的形式;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根据责任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正确的合并适用责任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里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杨东升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下面将每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归纳如下: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防碍3、消除危险4、反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一)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5、停止违法行政行为;6、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7、履行职务,纠正行政不当等。

(二)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停止违法行为;4、赔偿损失;5、行政处分等。(三)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具体方式包括有: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主要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降职;(6)撤职;(7)留用察看;(8)开除。三、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一)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二)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国家明确了医疗事故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一、医疗事故责任有哪些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辅之以行为责任如赔礼道歉,并且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其次是刑事责任。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再次是行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依据医疗事故的概念,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只能是非法行医的主体。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过失人身伤害。(二)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法律、法规、规章一般是由不同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诊疗护理的规范、常规既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基于保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技术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出具有技术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认真执行的各种标准、规程和规范,又包括医疗机构指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护理、检验、诊断以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及步骤。(三)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不是故意伤害患者,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并不是追求或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四)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所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了卫生部制定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五)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判定医疗事故成立的重要条件,并且要求两者之间应当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所谓“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没有这种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第四节中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该节条款仅有134条一条。该条第一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即:(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赔偿道歉。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且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这一规定明确了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补充方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上述方式的合并使用。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如果将“经济责任”理解为涉及金钱等财产赔偿的责任,那么民事责任是当然包含经济责任的。《民法总则》第179条(《民法典》第179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明显涉及金钱等财产赔偿,属于所谓的经济责任,“恢复原状”“继续履行”“惩罚性赔偿”很多情况下也会涉及金钱等财物,也或多或少会涉及经济责任。因而,可以说,此种意义上的经济责任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重要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最主要的部分。


此外,更深一步来看,从责任救济对象是财产损失还是非财产损失的角度可将民事责任方式区分为财产型、精神型、综合型。按照这一划分标准,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属于财产型责任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属于精神型责任方式;而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等则属于综合型责任方式。下面具体来看一下这几种方式: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人在其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时,或者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时请求返还而适用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返还财产所指的财产,一般应理解为特定物,因此,原物存在是适用这一责任方式的前提条件。关于返还财产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方法,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但侵权责任法亦将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予以规定,从这个角度理解,似乎应认为侵害他人财产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我们认为,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涵盖了各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是延续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专门予以列举规定的立法模式,并不能仅据此来判断返还财产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恢复原状:权利人在财产遭受损坏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责任人予以恢复,以使被损坏的物恢复被侵害前的状态。从恢复原状的含义上看,可以将其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其中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采取一定的修理措施,使被侵害的财产恢复之前状态。而广义的恢复原状,则还包含了金钱赔偿在内。由于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因此应对恢复原状作狭义上的理解。在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时,需要考量的是,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恢复原状明显成本过高或者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替代时,则应当排除这一责任形式的适用。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通过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广义的继续履行概念包含合同正常履行状态下的“履行”和遭遇履行障碍后的“履行”两重含义。作为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与作为合同正常履行相比,在时间上具有补救性,在手段上具有强制性,在评价上具有否定性和惩戒性。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作为与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相并列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予以规定,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原则上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责任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责任人向权利人给予损失赔偿,是适用最为广泛和普遍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所针对的损失,不仅仅限于有形的财产损失,诸如精神损失等损失形态,也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之内。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其性质上看仍是对合同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赔偿,因此违约金支付责任与赔偿损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相同。所不同的是,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预先约定的,而且违约金可以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以及对违约方给予惩罚的功能,因此也有观点认为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除了与通常意义上的损失赔偿同样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外,它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亦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通过对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加害人施加惩罚性赔偿责任,使加害人承担高于因加害行为所获收益的加害成本,不仅对救济被害人具有现实意义,对预防同样类型损害的发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本条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这一加重的损失赔偿责任。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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