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个问题,笔者经手处理过几次朋友的案子,因此有这方面的经验。
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是针对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只是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同一笔医疗费用,只能获得一份赔偿,但是在一份赔偿不能全额赔的情况下,差额部分可以在另一方面获得赔偿。
但是从法理上分析,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人家分别买了工伤和机动车三者责任险两份保险,得到两份赔偿是情理之中的。要是收了人家的保费又不给人家赔偿,似乎保险公司的做法情理上是说不过去的。
但是尽管法律不统一,问题还是要解决的。
假定,当事人人身伤害医疗费一共50 000元。同一个事故,既属于交通事故,也算工伤。
第一种处理方法,也是标准处理方法。先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使用这张发票获得医疗费赔偿。经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医药费的80%,计40 000元。
然后,到法院档案室复印一份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并要求档案室盖章确认。
现在处理工伤保险。拿着法院判决书原件,发票复印件及其他资料,到工伤处理这边。这边会审核法院的判决,发票复印件等。按工伤规定报销剩下的1万。假定工伤能报90%,那么这边医疗费能报解9 000元。
这样的话,当事人5万元医疗费能报49 000元。
第二种方法。当事人可以到两边问一下,医疗费发票原件不慎丢了,医院可以出证明行不?如果答复行的话,那可以用这个方法。
持本人身份证到医院收费窗口,说是发票丢了,要求开一个查补单。医院会开一个单子,上写医疗费票据(原件丢失)查补单,病人姓名,住院号,住院日期,中药费,西药费,化验费,床位费,合计等等。医院盖章。拿着这个查补单,以及医院收费明细,住院病历等资料完成没有发票原件边的报销。另一边用原件报账。具体当事人自己研究一下。从道理上讲,交通事故和工伤的赔偿,当事人都有权利得到,毕竟人家交了两份保费,尽管有点不合规(实际上只是不和保险公司的土政策),但常常也是可行的。
第三种方法。诉讼的时候,自己准备一张发票复印件。开庭的时候同时将原件和复印件拿到法庭,等质证结束,和法官提出,自己的发票原件别的案子还要使用。法官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留下复印件拿走原件。这样的话发票原件可以到另一个案子使用。
补充一下,一般理赔时都需要伤者提供收费票据,用药详单和病历,要求三者互相对应,不能有矛盾。
病历凭伤者身份证或伤者身份证加代理人身份证在出院十日后到医院病案室复印,不限份数,每页收费0.5元。伤者已经死亡的,凭代理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或户口本办理。
用药详单,到住院所在的护士站打印,到医院盖章有效,不限份数,不收费。
以上回答供参考。
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工伤职工应该得到一定程度范围内的双重培训。
凡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正在工作的职工,造成工友伤亡的,这种情况不属于第3人。职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所谓第三人应当是用人单位以外的人。
工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医疗费是不可以享受双重赔偿的,但是相应的侵权待遇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
工伤职工因第三者侵权,在《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是这样的: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浙江省高院的解释,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法院索要误工费,也是没有依据可以支持的,毕竟单位发放的工资待遇。
其实,可以索要的是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等。不过工伤待遇中的名称和民事赔偿中的名称是不一样的。比如工伤伤残,应当得到的是伤残一次性补助金。
如果是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而民事赔偿中,叫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既然不一个名称,可以双重赔偿也可以理解了(这不是原因)。
综上所述,凡事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确实可以得到双倍的赔偿,但是名称什么的是不一样的。
工伤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是两码事。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事故而受伤或者死亡。而人身伤害指的是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
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工伤赔偿金由三部分构成: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身伤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抚慰金。
原则上一次损害,无法得到两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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