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注意事项及以后问题_写离婚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7:51:42 人阅读
导读:离婚协议内容要合法。离婚协议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是无效的,下面说写离婚协议书要注意什么,希望可以帮到您。一、应详细、准确填写夫妻双方的...

离婚协议内容要合法。离婚协议不能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是无效的,下面说写离婚协议书要注意什么,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应详细、准确填写夫妻双方的有关身份资料

  应填写的身份资料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户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由此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协议订立当事人的唯一性。

  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原因应作出简要表述

  比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假如表述为“夫(或妻)一方因婚外情”,则可能存在无过错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其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以另一方存在婚外情导致离婚存在过错为由,在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主张分得该财产大部分或全部。

三、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共同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权等,该部分内容是离婚协议的核心内容,应作出详细的约定。

  四、协议的份数

  离婚协议一般至少一式三份,协议当事人各一份,民政部门一份。

  五、协议的附件

  为使协议内容完整和便于操作,建议在协议书后附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形财产照片等材料。

六、其他

  离婚协议一般要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的字样,最好协议双方在签字后加按手印,并写上签订协议的时间。

签订离婚协议是一项民事活动,理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主张撤销时,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

七、重点强调

1、财产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现金、股票等,新婚姻法规定结婚以前的个人财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对于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判决。

2、债务责任

1)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偿还。

2)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另一方并不知情或者一方隐瞒另一方故意形成债务这个不能作为双方共同的债务。

3、抚养权:离婚后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1)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考虑以下因素:双方的学历、工作、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4、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短期共同生活等权利,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抚养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包括探视时间、探视长短、产生的费用如何以附件的形式附在《离婚协议书》,否则很容易发生纠纷。

2)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其他

1)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2)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3)法律依据《婚烟去》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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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签署是很严肃的法律问题,因其直接涉及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所以应当慎重对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如果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尚存疑义。如果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且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反悔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难度较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一要有明确的离婚表示。当事人选择离婚有比较复杂的原因,现实当中经常发生的有:婆媳不和、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金钱因素、子女教育理念、性生活因素、家庭暴力、分居导致感情不和等等。二要约定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应明确具体,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很重要的一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是平均分配,但是双方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平均分配。最主要看双方是否是协商一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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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应该向所有的人发问。

若非亲历者,如何回答。如果是心答题目,请另换一个。

离婚涉及哪些问题: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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