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_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8:54:23 人阅读
导读:1、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一个科学刑法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2、在刑法总则中...

  

1、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一个科学刑法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2、在刑法总则中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人身危害性大小,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  

3、在刑法分则中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1)严密科学的刑法体系 2)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如:对累犯从重处罚;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对中止犯处罚要宽大与未遂犯、预备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上有规定的才去对该行为进行判罪定刑,而刑法上没有的,则不能进行判罪定刑!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依据刑法上的规定,刑法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应,即:轻罪判轻刑,重罪判重刑!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很少出现例外。可以参看《刑法》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具体含义是:应当按照犯罪分子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犯多重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使罪与刑相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 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 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 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3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基本内容

2.主要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第4条[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基本内容

平等地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2.主要体现

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一)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二)主要体现

1.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2.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来源:自通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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