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债股东如何承担_公司亏损股东怎么承担债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2:20:43 人阅读
导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否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这要取决于两个条件:(1)企业性质。如果是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资不...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否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这要取决于两个条件:

(1)企业性质。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么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需要用股东的个人资产抵债。合伙企业当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只对自己出资的那部分承担有限责任,比如有限合伙人出资100万,那么最多损失就是100万,不牵涉股东个人资产。当然,如果有限合伙人是用自己的房产出资,那么房产实际也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了,需要用这些房产赔偿债务。

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并不是主流,现在的企业更多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有限”都是指有限责任的意思,即只用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这样的设置,其实都是为了保护企业家,将企业经营的风险和企业家家庭隔离开来,让企业家能轻装上阵,心无旁骛。

(2)债务条款。

即便企业是有限责任的,但债务条款的设置如果有特定的要求,同样需要股东以个人资产抵债。比如:

反担保。很多小企业为了拿到贷款,股东会将个人的房产作为企业贷款的反担保物,如果企业还不了贷款,那么银行有权利处置这类反担保物。

承诺。股东可以向借款结构承诺,如果发生违约风险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这样的承诺显然是有效的。当然,如果企业家借的是高利贷,在基准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本息部分,企业家需要用个人资产抵债,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家可以拒绝偿还。

在企业经营中,一定要分清楚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之间的界限(一定要分清楚),以免发生企业风险和家庭风险时,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

您好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王双律师,希望我的解答能给您带来帮助。具体问题可以私信我详谈。


“挂名股东”虽不是实际权利人,但公司存在债务时,仍存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指出,公司债权人以挂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是无法对其进行抗辩的。挂名股东先行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我国,公司的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股东未缴足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其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公司业务混同,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问答综合了经营所需资金、实缴资金、注册资本三个方面的内容!股东个人是否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无论什么形式的经营主体,在未履行认缴义务时,对个人财产均有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要求,通常情况下,经营主体的资产和个人财产必须严格区分!

一、法人资产与个人财产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法人资产与个人财产需要严格区分,不得混为一谈。法人资产属于法人经营主体,哪怕公司只有唯一的老板,也不能把法人资产视为个人财产!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法人主体的老板,对此认识不足,把法人资产与个人财产混淆在一起,在发生偿债义务时,有限责任也会变成无限责任!

虽然非法人经营主体多承担无限责任,但经营主体的资产成本费用不能严格区分的,相应的税法规范对经营主体是会有影响的。比如成本费用的扣除比例等!

根据题主对经营主体用“公司“的称呼,本文以具备法人身份的企业为例(承担有限责任)!

二、保证持续经营的资金保证

公司亏损了,要不要股东用自己的财产——保证正常经营?个人认为,无论是一个股东的经营主体,还是多个股东的经营主体,公司亏损造成经营资金不足时,是有必要根据经营需要,由股东个人出资金,保证经营主体正常生产和经营。这是追加投资或履行实缴义务的概念!

当然,市场的残酷是有目共睹的!公司严重亏损,已没有继续经营必要的,可以选择公司的退出机制!

三、公司退出机制的偿债责任

公司无论选择何种形式退出,债权债务是资产清理的重中之重!股东是否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对经营主体的偿债义务承担责任。主要看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债务总额、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可以把债务全部还清的,股东不需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不够偿还债务总额的,股东已经全部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不需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退出时,资产总额不够偿还债务总额的,股东把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补齐,就没有责任了!

四、综述

公司发生亏损流动资金不足时,为保证正常经营所需,股东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或借钱给公司、或追加投资、或履行实缴注册资本。均需要动用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不经营,选择退出的。已履行实缴义务的,不需要股东再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本文不包括股东恶意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用or私用

分两种情况,法人贷款的用途是私用还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经股东许可,发生损失,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也需要按比例承担责任。毕竟当初是股东们选出来的法人代表,股东很难因为没有许可贷款行为而避免这部分的债务问题。但如果是私用,股东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


表见代理问题

根据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是有权利以法人的名义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法人代表私自贷款不适用于无权代理

此外,公司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银行)。所以债权人追偿,公司有可能会被起诉,届时需要分清法人代表的贷款用途。


私用行为

用贷款进行个人消费、偿还个人贷款等。


法人代表承担全部债务风险

如果是私用,那么这个贷款行为是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即使是以公司名义发生的,也应当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和风险,不应当牵涉其它股东。

当然这其中还涉及举证,如何发现并证明贷款与公司行为无关是关键。


法人代表违法问题

  • 将原本公用的贷款用作私用

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存在合理的用途,且在钱款到达公司账户后,才挪用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那么法人代表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控制和支配公司财物

另外,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只是部分私用,那么涉嫌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需要考虑银行在批贷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贷款人是否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

  • 故意获得公用贷款进行私用

这种情况是法人代表起初目的不纯,就没想贷款用作公司经营管理,自己假借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公司主体的贷款,然后私用,属于欺诈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当债务无法清偿时,银行向公司追偿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否认这是公司行为,将其定义为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其他股东可以拒绝银行的追偿,所有债务由法人代表承担。

这个情况在于难以断定法人贷款的本意到底是私用还是公用。


综上,公司股东如果不希望为此不知情的贷款承担责任,那么需要了解法人代表贷款后的用途,如果能够证明贷款私用,就可以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亏损,那么公司的资本相应减少,股东的股本价值相应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的债务,按公司资本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扩展资料:;有限责任亏损,那么资本相应减少,股东的股本价值相应减少。有限责任对外的债务,按资本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承担责任;股份有限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承担责任。

谢邀。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对“公司欠下债务股东要负责吗?”的回答。

其实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在经营的情况下欠下债务是非常常见的,如果欠债过多,那么就会造成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这个时候股东会需要负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的财产,股东如实出资的执行义务,且并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出资的数额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了该如何处理呢?


1.对开办单位的债务清偿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被撤销、关闭的,有下列两种情形的,由开办单位(参见工商登记档案)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一,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开办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企业注册资金虚假的,开办单位应当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对出资方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成立时,投资者一般有设立单位、股东、合伙人等。投资者全额投资的,应当以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追究投资者(合伙人除外)的责任。投资者不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在出资差额的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当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公司面对的债务基本都是比较大额的,这个时候想要找寻什么办法来解决也是不容易的。其实在负债的公司相关负责人面对债务偿还十分艰难,可以试试看这个办法。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从事债权债务化解的公司诞生了,这样的公司可以帮助债务人去联系债权人,让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积分去购买商品,大额债权可以充当现金去购买商铺、公寓、车位等资产。其中会存在一些服务费,债务人可以付出这一小笔钱就免去了负债的重压,可以有喘息的机会实现东山再起。


因为这样的债权债务化解公司不会催促债务人还钱,而且债务人还可以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商品资源等非资金类的来抵扣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可以化解债务的一种方式。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时间,早日变现实现资金流通,从而让自己的债权再次实现价值。对于苦求五门无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人们,可以试试了解债权置换这种模式,如果还有其他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可以评论或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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