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定义是什么_非法集资定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6:35:21 人阅读
导读: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

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怎样进行处罚?

1.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套路其实很多,但核心上,与理财骗局差不多,离不开低风险高收益这个违背常理的出发点,从类型上来看,非法集资主要有这个几种:

第一,“网络投资型”。

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这是目前最频繁出现的非法集资模式。

第二,“假冒银行型”。

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三,“黄金传说型”。

这种非法集资,也是流行很久的诈骗模式。

包括蒋介石、黄巢、陈胜吴广等历史人物,都是很好的道具。说是某一位历史人物,在某地有大量的黄金,但需要一些启动资金,然后在民间非法集资,最终犯罪分子卷款而逃。

第四,“餐饮投资型”。

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售卖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第五,“美容健康型”。

这个类型,其实与餐饮投资类似,就是以Tony这个虚拟网红为卖点,以美容店实体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售卖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第六,“假借养老型”。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第七,“境外投资型”。

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八,“挂靠教育型”。

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第九,“收藏投资型”。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让不懂行情的投资者心动,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第十,“虚构担保型”。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第十一,“慈善公益型”。

这一类非法集资,也是颇为流行的一种非法集资方式。打着公益慈善的幌子,行诈骗之实。只要善良的人上钩了,他们就能无本万利。

第十二,“虚拟货币型”。

这是最近几年流行的新型非法集资方式,在比特币、区块链流行起来的时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差或者是知识差,向不懂行情的投资者大肆宣扬区块链带来的虚拟货币的无线可能,最终让投资者血本无归,集资者钵满盆盈。

第十三,“股市稳赚型”。

这种非法集资,流行很久,而且长盛不衰。就是向投资者宣扬其有内幕消息,可以稳赚,而且是大赚。但其实全是扯淡的一种非法集资。

即使签订了合同,认真研究一下合同,会发现,那一份合同跟白写一样,因为对方没有任何责任。最终投资者越陷越深。

对于普通人来说,只要涉及“低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基本上不是理财骗局,就是非法集资,或者就是简单直接的诈骗。要规避这种风险,核心在于不要贪心,不要贪婪,天上不会掉馅饼,网络上、现实中,却到处都是陷阱。

不贪心是第一位。

其次是,普通投资者多了解一些经济常识,低风险高收益项目是不存在的。如果他说有,那么就是诈骗。

第三,不熟不做是投资理财里一项重要的原则。

投资一定要选择自己了解的范畴,对于不了解的玩意,回报再高尽量不要涉足。做熟不做生也是生活的原则。可能你看中的是新项目无限的回报,但人家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所以要克制自己的贪婪,就不那么容易上当。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非法集资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一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引发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

二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三是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参与者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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