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期_农村林地承包期最少是30年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0:46:46 人阅读
导读:一般为30-70年,特殊林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一般为30-70年,特殊林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问: 目前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 土地承包期有狭意的规定和广意的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承包期都是狭意的理解。最新《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这条规定就属于狭意的承包期。

广意的土地承包期不但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灵活性。

所谓长期性。

《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但后面又作了补充,30年到期后继续延长承包期30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到期后也顺延承包期。二轮土地承包期从1997年开始,2027年结速,再延长承包期30年就到2057年,2057年到期后还有可能再延长30年,所以,广意的土地承包期具有长期性。

所谓稳定性。

是指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因为发包方的组织机构撤销、合并而变更承包关系。也不得因为承包人的身份变化而变更承包关系,在长期不变的承包期内,承包关系始终有效。所以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将户口从农村迁出的,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发包方职能机构撤销合并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承包地,这就体现了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

所谓灵活性。

《土地承包法》把耕地的承包期规定为30年,把草地承包期规定为30~50年,把林地承包期规定为30~70年。承包期到期后是否继续延长承包期,需要根据社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决定,一要保社会稳定,二要保经济增长。如果承包期到期时社会发展稳定,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就会继续延长承包期。如果承包期到期时,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就有可能会收回土地重新分配调整,这就体现了土地承包期的灵活性。

总之,土地承包期限规定为30~70年,19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在二轮承包期基础上再延长30年,体现了我国土地承包期的长期性、稳定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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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承包的林地可以作为遗产继续经营,直到合同到期为止。当然,现在也可以和发包方协商,将合同变更在自己名下,以自己的名义继续承包该林地。《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关于荒山等四荒地的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明确规定,摘录如下,请认真领会。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非耕地资源,主要采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为主的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外部的单位或个人经过本法规定的程序均可成为承包主体。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其中,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实行人人有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此种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甚至承包方不仅仅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村农户、其他组织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承包合同和法律规定皆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

家庭承包与其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进行的承包有很大区别。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主要体现公平;其他方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主要体现效率。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三十年至七十年、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期内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法定原因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收回承包地,并且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等,可以依法继承;对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事宜,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调整予以变更。

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主要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非耕地资源,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四荒”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以荒山、荒丘、荒沟、荒滩为代表的非耕地资源,在我国农村非常丰富,其数量是耕地的几倍乃至几十倍,开发潜力巨大。仅林地一项即有近一半以上没有得以开发利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对部分非耕地也进行了承包经营。但是,其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远远低于耕地承包,很多地方出现了包而不治、荒山依旧、面貌未改的情况;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对承包的非耕地上的林木乱砍滥伐,造成了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所以有所谓“田分对了,田分错了”的议论。此外,在一些非耕地资源较少,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在非耕地的承包中也有类似耕地承包中的地块分割零散的情况,即所谓“一山多主,一主多山”。以上情况都成为十多年以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又开始实行对“四荒”资源以拍卖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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