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级法院管辖范围_上海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2:14:53 人阅读
导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两类: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诉讼案件类型不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民事执行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比较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案件由案件的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个规定,在两者之间选择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举例说明:

被告人武某,现住青岛即墨,原籍临沂沂水。因交通事故赔偿,在李沧法院一审,青岛中院二审。经查其财产隐藏在沂水和即墨。

根据法律规定,对武某的强制执行,李沧法院(一审法院)、沂水法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即墨法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在上述三个法院任选执行法院。

级别管辖很重要。从整个诉讼来看,可能仅有民事案件因立案错误,由上级人民法院下移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我们记忆级别管辖时,一般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基础记忆,除了少数知识产权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外,记忆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是基础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下: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
  2. 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的客观条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有相当的困难与干扰;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范作用。对此,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这类诉讼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
  • (2)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外行政案件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依据、客体或者执行涉及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第五,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
  • 这里所说的“重大”,是指影响重大,即可能对国际关系造成严重影响。
  • (3)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辖的情形,即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合由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刑事诉讼法》第299条还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下:

  1. 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等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民事案件。

管辖总结

  •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因涉及公权力的行使,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得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仅有民事诉讼立案后,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的重要性

  • 通常认为,高一级人民的业务水平高于下级人民法院,案件一审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关系到一审的正确性。
  • 事实上,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要性在于申诉可以有效到达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在基础人民法院,该案件的申诉非常困难。
  • 一般而言,申诉案件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基础人民法院审理即使上诉,终审也是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申诉也是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申诉才是高级人民法院,二次申诉均驳回可能不再受理。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案件可能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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