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是不是自首_投案后交代部分犯罪事实,算不算自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9:04:10 人阅读
导读:不算,只有到派出所去自首,这个只能算配合调查。建议向检察院联系,提出抗诉投案自首:;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

不算,只有到派出所去自首,这个只能算配合调查。建议向检察院联系,提出抗诉

投案自首:;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规定:;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应当按自首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均应视为自动投案。

”上述即属于这种情况,在自动投案的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是指自动投案后又逃跑,此后没有再次自动投案的情况,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上述情况。

关于如何认定自首,有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还是比较复杂的,现在只针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解释。

刑法第67条对自首有规定,具体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这个条文字面理解来看,构成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主动投案,另外一个是如实供述罪行。提问的问题其实就是在问如何理解自首的构成要件即何为主动投案。

大部分的主动投案都是常规的表现情形,即自愿的主动前往有关部门接受调查,但是往往还存在一些变种。比如说上文提到情形,往往一些人员由于行迹可疑,可能会遭到公安人员的排查,虽然说此时没有掌握涉嫌犯罪的证据或者线索,但是往往公安机关的人员也会将其口头传唤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员形式上肯定是被动归案了,那么有没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对自动投案做了详细的解释,具体为“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依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有些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怀疑,但是尚未掌握相关确实证据,还没有被刑事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他的归案方式看似是被动的,但是只要其在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能够主动交代他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也是能够认定为自首的。

故对于上面这个问题,只能说在部分情形下,在以被动形式归案够后仍然能够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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