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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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以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可以政治权利包括四个方面。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集会,游行,发表,自由。三,国营行政职务四,国营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可以百度更详细。
我国的“人民”不等同于其他国家的“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是我国的“公民”。 不明白你所说的在社会上服刑是什么意思,是缓刑呢,还是假释。另外,缓刑期间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我国人民的政治权利有三大项:1.政治自由2.选举与被选举权3.监督权。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话,在社会生活中行使不了这三项权利。如果这个人被判一年有期但缓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在社会上生活。(只要他在原判刑期也就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犯错误,就可以不服刑。拘役不同于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三条: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直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也就是说,拘役有时间短,较有期徒刑宽松的特点。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虽然实际一种附加刑,但是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因为依照《刑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无期徒刑的犯罪,还“可以”适用于杀人、抢劫、强奸、防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利。
先看看什么是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那么在狱中还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特殊情况下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搞出笑话。
同样道理,判处死刑的人,从判决到执行死刑,还会有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剥夺其政治权利,可以防止其在这一段时间再搞出什么名堂,另外还可以防治有人利用他的名义做一些出版一类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项附加刑罚,与所犯的罪名和所受的主刑有关系,刑法中对此规定比较明确。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结果显而易见,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被告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刑罚主要与主刑的种类有关。而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主要与罪名有关。注意五十六条中应当与可以的区别,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罪名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严重程度确定具体期限,甚至可以不判处自由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而其他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则由法院具体裁量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判是: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和无期都有剥夺政治权力终生;有期徒刑有的剥夺政治权力几年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是啥意思呢?
剥夺政治权力——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力。是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资格刑,有明显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力——犯罪人的以下权力通通作废:1,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2,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3,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一,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人:所有被《刑法》判决的人,在实刑执行中都被剥夺了同等刑期的政治权力;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是剥夺政治权力终生(死缓和无期改判有期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一般改判为3-10年)。但是,宣判时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是实刑执行完毕后,方才开始执行“附刑——剥夺政治权力的附刑”。
二,被判附刑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几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死刑,死缓和无期的犯罪分子剥夺终生;4,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力。
三,有一些虽然没有被判实刑,但是依法单独被判附刑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行为有:1,分列国家罪;2,妨碍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罪;4,黑社会组织罪;5,侮辱国旗,国徽罪等等。
对剥夺政治权力,我们一般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要明白。谢谢阅读,请补充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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