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非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超过200人的情况,无法工商登记手续。(2)如果股东超过200人,可以设立多个法人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共同持有股份公司股权以规避200人限制(慎用)。(3)如公司考虑上市则成立的股份公司股东不得存在代持情况,或隐形代持情况,即超过200人但通过代持的方式降低至200人以下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股东分类,分别设立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满足股份公司设立条件。
一个公司可以有几个有限合伙股东
股东是设立时依法向公司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关于一个公司最多能有几个股东的问题,看公司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新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最高人数进行限制,不得多于50人;但最低人数没有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设立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为2-200人,发行股份后可以有超过200人的股东,如上市公司一般有几千上万的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合伙企业的一大特征便是,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承担债务的,由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适应实务中有些投资人想投资合伙企业但又不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2006年修改《合伙企业法》时,新增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类型,即,此类合伙企业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伙人分成两种,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二者责任不同,权利也不尽相同: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不能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一位普通合伙人,若普通合伙人全部退出或消亡而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法人,包括公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也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规定不超过50人,但其中一个合伙人是企业,它有40人,其他合伙人是自然人有30人,没有违反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是企业的,则该企业是以企业的名义而非其自己的股东个人来参与到有限合伙中来,企业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伙人,与其自己有多少股东无关。 所以,根据所述情况,该有限合伙企业属于有31个合伙人,并未超过50个,没有违反《合伙企业法》中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是合法的。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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