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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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法院做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法官宣布开庭,并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需要法官回避时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当庭提出回避申申请。如果是案件审理开始后才知道需要回避的事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或代理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法庭应休庭,中止审理案件;审理法官应将回避申请提交给法院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有审判长决定。对于回避申请,法院应该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审判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回避决定时间、决定形式和当事人复议权利】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规定:(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定》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进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门人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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