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邀。
对于恶意转移财产,最高法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即"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就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所以,对于担保人来说,如果提前半年转移财产并在半年后影响了法院无法执行相关案件,自然就构成了恶意转移财产。
但这个问题更让我感兴趣的是:不知道题主是以债权人、债务人又或是担保人的心态来问这个问题的呢?仔细想来,真是让人感慨,人心啊!
1、如果你是债权人。那么你密切关注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这是很有必要的,甚至你重点关注担保人,这个也无可厚非,因为在实际案例中,很多时候,没有担保人的存在,借贷关系很有可能就无法成立。所以,如果在预料债务人无法及时清偿债务的时候,你把目光投向当初的担保人,关注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而言,是ok的。
2、如果你是债务人。那么你首先要反思的是自己,还是尽快想办法还债吧,千万不要想着把你的担保人拖下水,这个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是不对的,人无信不立,你这么做,名声就坏了,可算是恩将仇报了,这样的人,以后谁还愿意和你来往呢?
3、如果你是担保人。你这么做,可能是出于自保的考虑,但是已经来不及了。因为《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而你作为担保人是要负连带责任的,此时,你需要检讨的是当初为何给别人担保,而不是设法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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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也就是保证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是用限定的财产做担保那么就是已担保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债务担保。
担保人在诉讼过程中将名下房产过户至孩子名下,在判决书生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不会直接执行在孩子名下的房产。
原告可以通过下列进行执行:
担保人的担保形式很多,是抵押 质押 保证 等那种形式,如果担保方式只是保证,担保人只是信用担保,在这过程中担保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如果你认为担保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的债权的安全,你可向债务人要求增加其他保证或提前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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