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全国驰名商标_如何申请驰名商标?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1:11:34 人阅读
导读:这次修改将驰名商标拘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极大地加强了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沪力度。——《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

这次修改将驰名商标拘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极大地加强了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沪力度。 ——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 册并禁止使用。” 国 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解释说,这一规定是中国驰名制度的核心条款或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第一,将驰名商标分为两类,即“未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二,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定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第三,受到以上两种形式 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 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第四,以上这两种形式的保护,对于“末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适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而言,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第五,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便未获得专用权,亦即未获得国家法律对其所 使用的商标权属的确认,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受到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远比普通商标要强。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安青虎解释,这一规定主要就商标权利人主张其权利的时间进行了明确。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主张其权利的时间,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为限。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的,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这里对于驰名商标没有区分是否已在中国注册,对于可以请求的时间也未规定最终限制。这使已在中国注册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这一程序中都享有无期限的主张权,尽管这一主张权是有条件的。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程序作了细化,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寸, 有关当事人认为其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寸,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该注册申请,驳回可以在三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异议程序;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程序; 3.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 安 青虎解释,这三个程序环环相扣,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前提,没有前者便无由提出后者,不能越过中间程序直接向下一程序提出,而下程序有权改变程序的决定,并最 终由商标局实施“不予注册”。另外,这三个程序在时间上也是环环相扣,在每—个程序中对主张权利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超出时限,便失去了这种权利,而且 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也一样。 他说,具体地讲,第—,有关当事人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并获得初审公告的商标构成对自己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可以在商标局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 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注册”,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商标局作出裁定;第二,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第三,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重要补充。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丁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安青虎解释,这一补充非常必要。《商标法》只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程序作了规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第五十四条)”。但是没有规定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使用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如何请求“禁止使用”的程序,亦即没有对驰名商标权的保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这补充不仅重要,而且尤为必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安青虎解释,关于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国家工商局56号令》曾有专门条款作出规定,《联合建议》则将其作为可能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三大标志之一列入规范范围。此次国务院将其写入《商标法实施条例》,体现了中国对这一问题的更高层次的法律关注。 编辑推荐驰名商标刑事特别保护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保护驰名商标实践

驰名商标是没有注册程序的。按照目前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可以有二个途径来认定:一是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来认定驰名商标;二是通过法院裁判,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查“中国驰名商标”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 1、打开中国商标网的官方网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2、右上角找到“驰名商标”并点击,进入页面查询即可。

第二种方法: 1、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往下翻,找到“商标查询”并点击,进行查询。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包括: 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驰名商标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在商标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本身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在不涉及纠纷的情况下并无实际用处,只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为了证明防止他人抢注或证明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才可能产生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查“中国驰名商标”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2、右上角找到“驰名商标”并点击,进入页面查询即可。2、往下翻,找到“商标查询”并点击,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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