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高额保证_保证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22:08:31 人阅读
导读: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均为将来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保证人的责任为期限届满时的责任并且具有限额。


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 1、依据《担保法》第十条及《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仅限于一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而《担保法》第六条是对普通保证的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未限定范围,因此普通保证广泛适用于各种可以货币计量的债务、交易、承诺。


2、最高额保证是对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务担保,设定的担保对象一般是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包括已经发生的债务),这些债务将来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债务额是多少也不确定。


普通保证是对实际发生或已确定、特定的债务担保,普通保证作为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完全的附从属性,一般情况下,保证随所担保的债务发生而成立,即先有债务而后才能设定保证,即便签订保证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该债务在未来发生的时间、数额都可以确定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


3、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


普通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4、最高额保证是限额担保, 债权人只能在最高限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不论将来实际发生时如何变动,均以最高限额为限,达不到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务余额为限;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


而普通保证一般为定额担保或全额担保,依据是《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法海一粟提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1、担保方式分为物保和人保。物保就是抵押、质押等以物的价值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人保就是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2、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得先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只有在债务人的债务进过判决并经过执行后,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不同,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单独请求保证人直接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无需经过审判和执行。

4、保证方式的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写借条时如何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如果不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应当约定为一般保证方式。约定一般保证方式时,应当在保证人一栏署名时写上“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相反,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债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在保证人一栏署名时直接写上保证人的大名即可。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按当时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协义办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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