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具体行政行为_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要式行政行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3:44:41 人阅读
导读: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

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

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综合起来说就是:如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民事行为。

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

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是不要式行为

红绿灯的交通信号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是非要式的

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行退还;4.强行拆除。(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拘留;2.强制传唤;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这种情况目前还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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