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关于房子的约定_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分割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0:49:30 人阅读
导读: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自行商议决定的,协议内容是不可更改的。更改需要到法院。(-东南偏北)我要来终结此类问题了,以前也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但是是用举...

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自行商议决定的,协议内容是不可更改的。

更改需要到法院。

(-东南偏北)

我要来终结此类问题了,以前也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但是是用举例子的方式,可能有些人还没看懂。

这次直接给大家,进行一个罗列,这么简洁明了,大家要是还看不懂,那估计首先锻炼的应该是是脑子了。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方式,大体分成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名字,第二种是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第三种是房产证上写了多个人的名字。下面就以图表的方式给大家一种种来罗列一下:

一、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法律解释:

《婚姻法》规定,A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A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仍属于他一个人。

也就是说,如果A是婚前已经买房,那们房子就是属于A的婚前财产。但是如果A是婚前贷款买房双方一起还贷就不一样了,就算离婚了,房子的归属权是可以商量,如果商量不成,法院可以判房子归A,没还完的贷款成为A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的增值则由A补偿B。

二、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

这个相对比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要稍微复杂一些,但也还算好理解。第一种的情况,如果是婚后A全款买房,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如果AB以后离婚了,那么最好B要有证据证明对房子有出资,要不很有可能把房子判给A。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一样,即父母需要有借条,不然父母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三、房产证上写了多个人的名字

(来源:央视新闻)

如果房产证写了多个人的名字,那基本上就是按比例分割....

有一个词叫做有备无患,当然了,最好的还是离婚分家产这样的事最好不要发生在大家的身上,所以选择对象也是人生中多么重要的一件事情啊!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一般夫妻离婚,会考虑财产如何分割,是给男方?还是给女方?还是留给双方的婚生子?这是夫妻离婚时,经常会考虑的问题。

离婚归离婚,孩子总是自己亲生的,所以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选择将房屋给子女,这样的约定有效吗?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其实就是对子女的赠与。夫妻双方离婚时处置的房屋必须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所有权的房屋,这样才有处分权。离婚协议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经双方协商以后,一致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婚生子的约定,是赠与的条款,只要没有合同无效等事由,该赠与的内容即是有效。只是说,子女如何行使该权利。如果子女已成年,可以独立行使该权利。如果是8岁以上18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是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赠与有效。如果是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赠与行为还是需要有法定代表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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