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哪些_版权保护的权益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1:09:45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来确定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籍原则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所在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创作了作品,不论其作品是否发表,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按照本法规定的标准保护该作品的著作权。本条规定的“发表”,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作者的保护是基于作品的完成,不论其是否发表,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表”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口头宣读、演唱)公之于众。  二、互惠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体现了互惠原则。一个国家对本国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它有严格的国界限制,国与国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著作权。因此,当我国尚未同外国签订双边协议和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同样,外国对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也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互相都不受本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旦我国同外国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了某国际公约,则应相互给予著作权保护,实行互惠原则。  适用本款规定有三个条件:  第一,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组织。  第二,该协议或者国际公约承认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三,该协议或者国际条约要求协议国或者参加国相互保护其承认的著作权。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才受本法保护。  三、地域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  地域原则在本条中体现为两个方面: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只是在中国境内再次出版,这不能作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的作品。如果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发表是在中国境内的,我国就是其作品的起源国,我国按照本法的标准保护其作品的著作权。  2、“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适用本款有以下两个条件:  1.作者是无国籍人、外国人。该外国人的所属国未同我国签订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加入有关著作权的某个国际公约。  2.该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首次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这里应当注意“同时出版”并不是要求在同一分或同一秒发生。《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同时出版”的界定是: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在这几个国家内同时出版。  哪些作品不属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主要包括:(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 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着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一)人身权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3、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永久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

 (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作过多的限制,而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使则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受保护的著作权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2、一般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法》24条)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第5条:“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它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我们经常见到的时事新闻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吗?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哪些著作权的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原创作品。

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而成的作品。

2、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

3、合法性。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时事新闻的含义: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2、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3、法律上只是认可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1、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随着传媒产业的发展,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之后50年,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1.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即作者表明自己是开发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同时也有禁止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如果源程序使用某一种计算机语言写成的,在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改成了另一种计算机语言,原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新的演绎软件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该软件开发者的身份。

3.明确权利归属。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防止别人抄袭,打击盗版,明确权利归属。

西门子公司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领域计算机软件与服务供应商,是NX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作者。该软件可以用于进行3D设计、数字仿真检测及中辅助制造,为产品开发和制造提供给了创新、高效的解决方案。武汉德骼拜尔未经西门子公司许可,大量复制、安装并长期使用涉案NX计算机软件,严重侵犯了西门子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最终判定:武汉德骼拜尔侵犯西门子公司NX10软件著作权、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维权合理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 、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5.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6.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但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对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分项,可减免税收。

8.双软认证的软件认定产品要求也必须登记软著,企业申报高企及双软认定后,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资金扶持

9. APP上架应用市场必备条件。

国内主流的应用市场,比如腾讯应用宝、华为、vivo、OPPO等在上传审核过程中的话,是必须要上传软件著作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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