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_民间借贷和职业放贷的区别在哪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9:49:27 人阅读
导读: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司法解释出台,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如果民间借贷资金仍然充足而不离场,必然会抢占市场,倒逼持牌机构下调利率。...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司法解释出台,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如果民间借贷资金仍然充足而不离场,必然会抢占市场,倒逼持牌机构下调利率。但具体仍待观察市场的反馈及后续市场的变化与调整,才能作出进一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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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颁布实施的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虽然明确指出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纠纷,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推进,一旦有新的判例出现,必将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产生重大影响。

大家知道,2015年颁布实施的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划定了“两线三区”,即分别以年化利率24%和36%,划定法定债务区,自然债务区和非法债务区,自此以后无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是非银金融机构,包括消费金融公司、持牌网贷平台等,都以年化利率24%为保护上限,超过36%则视为无效债务。总体而言,金融机构的利率保护上限,是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保持一致的。

在理论上,参照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金融机构利率保护上限仍然有下调空间。按照资金定价原理,风险越大成本应该越高,方可有效覆盖风险,遏制不良贷款的上升。而民间借贷资金无论是在基础成本上,还是风控水平上都明显不如金融机构,而按照不超过当期一年期LPR 4倍的利率保护上限,以7月LPR 为例,最高不超过15.4%。但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信用卡现金透支利率高达18.25%,分期手续费实际利率也在18%左右,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有悖于让利实体经济的导向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率保护上限偏高,主要表现在信用卡方面,生产经营贷款和放贷最高利率仍然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信用卡为例,现金透支和消费账单逾期,最高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为18.25%。而信用卡账单分期中,以12期为例,虽然名义手续费率在0.7%左右,但因为每期等额本息还款,故实际利率并非是0.7%*12=8.4%,综合测算应该是18%左右。因此,如果以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标准,显然超过15.4%部分利息是存在争议的。

这种争议谁说了算?当然是法院说了算,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争议往往会以一个典型判例为标准,其他类似问题也就有了参照标准。尽管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不足1月,但已经出现了争议案例。8月27日浙江瓯海区法院一审中,已经驳回平安银行对被告年化利率24%利息诉求,成了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来第一典型案例,万众瞩目。无论二审和终审结果如何,都将对金融机构利率保护上限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里程碑意义。

  

1、小额借款合同可能是金融借款纠纷,也可能是民间借贷纠纷。  

2、区分小额借款合同的类型,主要看提供资金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还是其他民事主体。  

3、银行提供小额借款引起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小额借款引起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消费金融就是旧社会的高利贷换了一件好看的衣服。

消费金融就是平台吸引投资者的钱然后放贷给借款人赚取高额利息,为什么消费金融可以成功吸引到投资者呢?因为利息高,有知名明星做代言利用其知名度让投资者购买非法金融产品。

国家规定高利贷年化利率在24%~36%都是合法利息,但是在2021年已经更改为年化利率不能超过15.6%。

消费金融的套路慢慢被大家所熟知,他的利息其实远远超过24%~36% ,比如你借款10000分12期还款,你还了6期的时候本金其实还剩下5000,但是利息却还是按照10000给你算的,这就是消费金融最大的利润点,收回去5000继续放贷给别的借款人。

还有我们所熟知的阴阳合同,就是合同跟借款金额完全不相符,还有平安普惠的保险费这些都是不合法的。还有校园贷、分期乐、高炮这些更是离谱至极。消费金融就是钻了国家法律的空子才如此猖狂的在社会上存活这么久。最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网贷的法规,建议切莫盲目还款,让自己越陷越深……

区别占有与非法,才能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和诈骗,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占有的认识

  • 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关键。
  • 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首要条件,至于权利人的所有权是否正当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如,诈骗他人盗窃、抢劫所得财物同样构成诈骗。
  • 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没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
  • 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区别诈骗行为与毁坏行为的要素。当行为人遵从物的效能使用诈骗的财物,可能构成毁坏类犯罪。

正确认识“非法”

  • 有人认为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性源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对“非法”的错误理解,造成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
  • 一般而言,我们判断“非法”主要是对义务违反寻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过法条来获得答案。这样,我们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排除出诈骗罪。
  • 2019年7月23日,两高等公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借贷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将民间借贷行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放贷尽管利息等费用畸高,但毕竟来自于借款人的承诺,出借人索取没有违反义务来源。
  • 民间借款建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占有没有非法,但手段行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样,这里的“非法”违法义务的来源,并不是来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民法的人身权,刑法有选择的将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规定为犯罪。

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

  • 构成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民间借贷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基于承诺,行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借款人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
  • 由此看来,真正的民间借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很难构成诈骗罪。只有没有提供借款,通过诉讼等方式,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此时,受骗的是有处分权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员,此即所谓的“三角诈骗”。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二、什么是职业放贷?

指的是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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