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样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有借条,表明了你和朋友之间有了借贷合意,也就是说你朋友向你借钱,你也愿意借钱给你朋友,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
此外,由于借款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是要物合同,需要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对方才生效,所以,你还得提供证据证明你的朋友已经收到了这笔10万元的借款。
具备了以上两种条件,法院一般就可以将其认定为是民间借贷纠纷。
从还款期限上看,由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随时要求朋友还款。提出要求的方式多种多样,打电话啦,发短信啦,或者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朋友还款。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借条可能约定了还款期限,也可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应当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呢?
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还得分具体情形:
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钱,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宽限期。所以,如果出借人主张还款,而且也给了宽限期,那诉讼时效就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三年。
如果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那诉讼时效就从借款人表示不还款之日起算三年。
如果出借人一直也没有主张要求还款,那就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借贷关系神效之日(也就是向对方交付借款之日)起算二十年。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但是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不能要求对方还款,诉讼时效届满,债权并不消灭,起诉权也不会消灭,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对方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时,法院才会对诉讼时效进行查明。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所以,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也是可能赢得民间借贷官司的。
1、保证期限
双方有约定保证期限的,直接根据约定确定。若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例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保证期限的起算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民间借贷来说,也就是从还款到期之日开始计算。
3、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还款时间确定
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这个很正常。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债权人原则上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债权人要求对方还款,那履行期限届满,则从这个时候起开始计算担保期限。
首先法律上,没有写还款日期并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法律效力,因此这个借条是有效的,没有写还款时间,不过影响的是诉讼时效。
具体说明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你可以随时拿着借条,要求对方还款,然后诉讼时效从第一次主张之日起两年,借款人明确拒绝的,那么诉讼时效是从借款人拒绝还款之日起两年。
但是如果一直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最长不能超过20年。
根据描述,可以理解成,借钱这10万,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具体利息,而是口头约定了一年利息是4万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利息上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约定无效。借款人要求返还超出的,法院会支持,而如果年利率没有超过24%的。法院会直接支持这部分利息。
通俗来说就是,超过36%的利息给了可以返还,24%到36%这个区间的,已经给了就是有效的,不能要求返还利息。
因此,本来10万元的钱,4万的利息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更别说是口头约定。
法院具体会怎么扣除,是先从流水等证据中,核实偿还欠款的真实性,如果的确前后给了7万元,然后会在法院支持的利息范围内,计算到底还拖欠你多少钱,应该给多少利息,然后相应的挨着扣除。
首先,借款不还,就两个情况,要么有钱不还,要么的确穷。
如果是第一种,只要证据充足,提前冻结,对方除非跑路,转移财产太快。那么还是可以拿回来的,无非就是周期问题。
但是如果的确没钱还,这个其实就很尴尬,类似一些人本来就已经欠一屁股钱,也找不出来钱还,但是为了方便后期方便申请强制执行。个人认为这种情况起诉也有一定的好处。
最后想说,无论对于借款者还是出借人,借条写明确可能更好。
1、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欠条,其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为3年。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中止及中断事由等所作出的任何约定,均为无效。
3、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如何认定权利人的权利何时受到损害的问题。一般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在欠条没有写还款日期时,确定其权利何时受到损害,实际上就是如何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一旦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而债务人不履行的,则可认定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这时,诉讼时效产生。可见,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时间,就是诉讼时效产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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