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房子的性质_房屋拆迁和居委会有什么关系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1:26:43 人阅读
导读:拆迁征收是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就只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宅基地)证的登记面积有关。住宅产权70年自动续期就包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住宅性质的使...

拆迁征收是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就只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宅基地)证的登记面积有关。住宅产权70年自动续期就包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住宅性质的使用权。土地价值的稀有性,决定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无限的。遇拆迁征收,要求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司法强制的。拆迁征收与人口的关系找不到法律依据!



农村拆迁属于征地拆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农民拆迁安置房常见有两种性质的房屋:

  一是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通过流转交易的改革目前处于探讨阶段。

  二是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城市的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农业人口将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这种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当然其它情形的安置房,如商品房条件好的农民也可以自已用补偿资金自行购买。

您好,您的这个问题,我们从居委会性质,房屋拆迁的有权主体、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1、居委会性质

“居委会”也就是“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有权征收主体

在我国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征收拆迁,其有权主体为市县级政府

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中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不论是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拆迁的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显然是不具备征收拆迁主体资格的。

3、注意事项

在实际生活中,居委会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对本居民区的情况最为了解,所以说当拆迁来临,某些地方的居委会,就充当了拆迁征收的马前卒,挨家挨户走访、劝签,作为被征收人请注意,居委会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有权征收主体。如果补偿不合理,难以保障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有权拒绝。同时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以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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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分的房子的使用年限是70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国有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居住用地为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70年一般是这样的,个别的,门面房之类的是 50年的。不过有个开发商开发土地时,他不一定是买了块70年的土地,搞不好为了节约成本买了块只有50年的土地,或者更短时间,买房子时,一定问清楚。

这个主要是看拆迁之前的土地性质和现在的土地性质有没有区别,如果是集体土地性质,那就是土地的使用年限50年,如果是国有土地性质的,土地的使用年限就是70年,但是,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属于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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