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后的侦查期限_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3:44:18 人阅读
导读:一般来说,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存在:1、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

一般来说,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存在:1、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4类,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两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前述延长期满后再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有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扩展资料下列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不清楚,不好讲。但有一点有时也牵连无辜,让人难受,不过不做坏事不怕考验,终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只要足够的自信就行。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侦查不超过7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

准确讲,刑事案件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的时间大致是两个半月至三个月左右,最长可以到八个月。这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下会很难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多长时间会自动销案,只有公安机关侦查清楚之后才会做出销案决定。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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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要两个月,但是很多的刑事案件是比较复杂的,若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没有拘留或者是逮捕任何的犯罪主体,侦查是不会受到期限的限制。但是将其逮捕之后,就需要在一个月左右结束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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