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里面的相邻关系的特征_相邻关系的特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2:07:39 人阅读
导读: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

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如上例承包经营人乙不通过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间的土地一个在河北,一个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通行关系。

所谓“相邻”,不以不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例如甲、乙两村处于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村虽然不直接相邻,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与排水关系,而又相邻关系适用的余地。

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但是,由于不动产利用关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相邻关系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物权法》第85条规定: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如温丰文先生在论述区分所有中对他人专有部分之使用请求权时说:“使用请求权行使之对象,不以物理上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接之专有部分为限,在物理上纵未邻接,只要是建物维护或修缮之必要范围内,亦得对之行使。”

相邻关系,是民法当中的一种重要关系,衍生出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不同,相邻权是无偿的,也是基于法律关系赋予的一种容忍和被容忍的权利。关于相邻关系的专业概念是这样的: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相邻权。相邻权的实质既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也同时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一种扩大。《物权法》第84~ 85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通俗的讲:邻里之间的这种相邻关系,要求他人为自己的邻居,提供合理的方便条件,即使邻居占用了自己的土地或者房屋的附属部门,也应当被容忍。 那么相邻权是怎么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会扯上关系的呢? 举个例子,两块相邻的土地之间,出于相邻权的考虑,要彼此提供方便,那么如果彼此不提供方便,不予配合的话,究竟是民法上的相邻权的妨害还是刑法上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呢?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立案标准: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两者的区别在什么地方,飞哥认为应当做以下区分: 第一,如果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没有达到刑法上的立案标准的话,被侵害人可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妨害,并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具体考量纠纷的具体内容,如果是出于不懂相邻权的关系,想要索要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话,不宜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而应认定为民事纠纷,但如果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仍然从事破坏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 第三,主观上是否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如果具有这种目的,一般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四,是否超出阻碍的范围,具有了积极作为行为,比如毁坏设备、残害耕畜等行为,如果具有,一般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五,如果仅是单纯阻碍通行,就要结合具体目的,进行考量和判断。 飞哥说法:严格区分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对于认定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刑法的谦抑性,如果能够用民事责任解决的,尽量不应走到刑事判决的地步,毕竟生命和自由高于一切。

相邻关系的概念: 1.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人: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具体根据: 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物权法》第84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依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处理相邻关系的具体根据:
《物权法》第85条 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各种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物权法》第86条 用水、排水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 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 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坝,必须附着于对岸时,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允许;如果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使用水坝及其其他设施时,应按受益的大小,分担费用。
  • 来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断绝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给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
  • 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允许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经其他,不得擅自筑坝堵截,影响高地段的排水。
  • 相邻一方在为房屋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时,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建筑物上或者土地上。
2.相邻通行关系:
《物权法》第87条 通行权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此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3.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物权法》第88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另一方土地的,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在邻地上安设管线。从建筑工程学角度上讲,土地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等管线又为土地权利人所必需,该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
4.相邻光照、通风、采光关系:
《物权法》第89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5.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物权法》第90条 有害物质排放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物权法》第91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 相邻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受到危害,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
  • 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
6.相邻地界物归属推定: 相邻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墙、分界沟等,如果所有权无法确定的,推定为相邻双方共有财产,其权利义务适用按份共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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