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三方变更协议影响_原劳动派遣制合同到期改第三方,这符合劳动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23:01:17 人阅读
导读: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谢邀。

楼主单位的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对员工会产生一定影响:比如说您工龄的延续.经济补偿金.原合同待遇与新合同之间是否有差异。最重要的三点:

一是是否有与你们员工协商一致,并获得同意;

二是除了主体变更,其他各项合同要件是否有变更。

三是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也有同时变更。就是因签劳动合同的单位跟原工厂是否有任何关联。

下面做具体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合同。

2.楼主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形。这样情形下,有两种操作方式:

一是是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企业可以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负担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二是三方协商转让,约定由第三方企业承继原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第三方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这种方法应当约定员工的工龄继续计算,并且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如此,企业将无需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损害。

3.如果楼主不同意变更重新签订合同或者变更后新签合同单位不承认之前工龄,可以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事实上,楼主的单位在通知合同变更之前已经存在违法现象,3月份入职8月份才签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入职30天内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从入职当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因此,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说,楼主有好几个选择:

一是在确保原合同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三方协商结果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可以选择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附带说下:虽然企业对五险给你们做了补贴,但这并不能免除企业缴纳社保的强制性义务。因此,还可以要求企业补缴在此期间的社保。

谢邀。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所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单位没有必须要给予补偿的义务。而要是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那么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种: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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