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没有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构成什么犯罪就认定什么犯罪,比如防卫过当造成了对方重伤或者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邀!这位网友好!你所问是专业问题,我认证的领域是三农,所问在问前看看是否问对了对象。 其二,建议你去看看《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些书中,有专门的解说。如:正当,失当,过当以及犯罪构成,主,客观原因,主体,客体等等。抱歉。
防卫过当行为是非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犯罪同一般犯罪有重大区别,表现在防卫人是在实施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况下对不法侵害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失而构成的犯罪,刑法规定对此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在对防卫过当的行为人量刑时,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并充分考虑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程度、造成的损害等各种客观原因,合理处罚。 对防卫过当进行定罪,应当考虑到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种行为,否则不符合刑法分则罪名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对防卫过当行为定罪,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依照刑法规定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对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一般不把防卫过当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过失犯罪。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胆量和勇敢!一个弱女子,深更半夜,开门“迎敌”,将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杀”!毕竟受过军事训练,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说,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而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我知道我这么说会被喷,但希望大家在喷我之前先听我把话说完,再喷不迟。
一.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
要搞清楚正当属于正当防卫,先要搞清楚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关键构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开门之前,尽管存在可能的危险,但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唐雪完全可以采取“先报警,再等待防御”这类更安全有效的应对措施。而唐雪身带“两把刀”,主动开门“迎敌”,已经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连防御都不是,又谈何正当防卫?
二.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损害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既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
三.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
前面说到,从唐雪“开门迎敌”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那么,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要么是故意伤害致死,要么就是过失杀人。
四.法院应对唐雪从轻、减轻量刑。
尽管最终结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纵观整个案情,李某始终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负状态下采取的反击行为,加上自首情节,因此应予从轻减轻量刑。
五.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和过宽,都是不可取的。
网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吁按正当防卫认定,出发点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与大家同感。但法律是严肃的,也是严格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会造成严重后果。就正当防卫而言,如果认定过宽,会导致有人钻法律空子,“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最终吃亏的还是弱势一方。因此,希望广大网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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