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合同_集体土地征收,签字前应注意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1:32:42 人阅读
导读:你好,很高兴接到您的邀请,我来给您解答。租用集体的土地拆迁怎么补偿,能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告诉您,既得不到土地补偿也不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一,你租用集体土地五...

你好,很高兴接到您的邀请,我来给您解答。租用集体的土地拆迁怎么补偿,能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告诉您,既得不到土地补偿也不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

一,你租用集体土地五十年是不合法的,一般不可以超过二十年。还要看是耕地还是荒地,建设用地,法律规定租期是不一样啊。

二,因为你是租用集体的土地,不是自己拥有的,拆迁补偿也仅限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而且应在合法的租期内才可以享受的。

三,你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因为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你的使用期也只是合法租期内的使用权。

具体的法律规定建议你咨询相关法律事务所。

您好,很荣幸能回答您的问题。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依据就是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它关乎着最后能否取得令自己满意的补偿。补偿协议,是每一个被征收人都关注的大事,关系着一家人今后的生计,如果协议存在问题,那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它理应得到每一位被征收人的重视和谨慎对待。那么在签订补偿协议前都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注意是否看到了这些文件

征收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与登记、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审批、发布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如果没有看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被征收人完全有理由拒绝签字!


二、注意签订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知,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


三、注意协议是否载明被拆房屋基本情况

现实中,很多地方并未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拆迁工作,造成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拆除,但是还没有达成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对于农村没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件的被征收人来说,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很难得到证实。  

因此,补偿协议中要载明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年限以及附属设施等。避免无证房屋被拆后无法证实房屋实际情况而造成的征收拆迁纠纷。


四、注意协议是否明确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也有两者结合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以重置成新价为原则,包括房屋的重建成新价和宅基地地价;产权调换相同地段按合法面积最低拆一还一;确保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  

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应依据上述的补偿标准协商好补偿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地写在协议中,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情况、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时间。选择安置房补偿的要注意在协议中应明确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


五、注意约定补偿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

对于征收补偿安置问题,法律允许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就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进行协商,并鼓励征收方对积极配合征收者予以适当奖励,即补偿协议以双方合意为主。因此,补偿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尤其在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时,如果没有明确交房时间、过渡期限,一旦征收方到期无法交付调换房屋,仅凭微薄的过渡费根本没有办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补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一旦出现征收人违约的情况,可按照约定及时进行救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签订补偿协议时,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要注意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将其明确地写进补偿协议中,只有这样的补偿协议才能放心签字!(京平~黑)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这其实是拆迁补偿对象的问题。

1、 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补偿对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征地补偿的对象是土地的合法产权人,农村土地对应的产权证书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是对应土地被征收时的合法补偿对象。

2、外县、外镇的人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为现行法律所禁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民依法对农村土地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的,目前我国的法律禁止将农村土地卖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外县、外镇的人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不属于征收的合法补偿对象,因此没有征收补偿款。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交易,非法交易得不到法律保护,具有较大法律风险。如果您在这方面产生了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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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遇到拆迁怎么补偿?

农村农民的房屋,都是建筑在集体土地上,拆迁标准都是一样的。

我们国家的土地,只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就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只要是没有被国家依法征用,它的性质就永远不会改变。

农民建设房屋,都是要在村履行审批手续,写个申请找村里批一下,然后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他们按照乡镇规划总体要求,按个公章,发个批件就算完事。说是要经过县级土地部门,其实基本乡镇就代理办了,只需县级备案。因为农民建筑房屋使用的是农村自己的土地,各方面审批都比较简化。所以,农民所建的房屋就是集体的土地性质。

如果要把这部分土地改为国有土地,那各项手续就不是这么简单,要逐级审批,占用多了还要国家土地部门审批,还要向国家交一定数量的使用税等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比较多的。

房屋拆迁没有统一标准,标准基本都是辖区市级政府制定,由市长签署后执行。所以遇有拆迁,要依靠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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