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_行政机关不得在什么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6:58:00 人阅读
导读: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怎样预防和减少行政强制违法行为的措施,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因为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所以行政强制执行在禁止日为夜间和法定节假日。

紧急情况包括:之后不能执行、之后执行损害公共利益。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由此可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但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的权益。此外,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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