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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把钱还了法院怎样判决_诈骗30万能判几年,如果把钱还了还能判几年?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3:52:5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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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看了前面的回答,说过的就不说了。先说明一个概念:判刑一定是在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之后才发生的,而认定构成犯罪,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判,所以判刑多少是由法院决定的。但是案...

看了前面的回答,说过的就不说了。

先说明一个概念:判刑一定是在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之后才发生的,而认定构成犯罪,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判,所以判刑多少是由法院决定的。但是案件是否到法院,却是由公安、检察院决定的,也就是如果案件不到法院,就不会有判刑问题。

退还不单看退还的时间,还要看金额的大小。

1. 如果是在“数额较大”(即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情况下,可能有如下情形不判刑:

(1)在立案前退还,可能被害人不控告或者公安机关觉得没必要处理,因为没有立案而不构成犯罪,当然就没有判刑了;

(2)在立案侦查期间退还,但因为数额刚过标准线不多,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是由于有自首、立功、获得被害人谅解,那么公安机关也可能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撤销案件,那么因为不追诉了,也不会有判刑的问题。

2.如果是“数额巨大”(即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退赃,此时基本不用考虑侦查阶段公安会撤案,但是可以考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检察院阶段,除了退赔之外,还可以退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程序并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可能取得不起诉的效果,那么案件也就此终结,没有判刑的问题了。

3.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基本就别考虑这个问题了,一般的量刑情节基本没用,除非是无罪。

4.即是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在“数额特别巨大”之外,还可以根据量刑情节做到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虽然缓刑属于判刑,但是毕竟不用坐牢了)。

5.顺便提醒一下,退赔基本就等于承认犯罪了,如果想做无罪辩护,请三思而后行。

第一,你撤不了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个公诉案件,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嫌疑人。因为他触犯了刑法。。第二,没听说过公安还要分成,这个太荒谬。公安机关拿着你纳税人的钱。就应该破案。你所说的公安捞你几万了,那是不合法的,是违法行为。那叫受贿。这已经是公诉案件了,是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这不是民事案件,别人欠你钱,你起诉法院。人家把钱还你,你就可以撤诉。性质完全不同。所以你就安安静静的等法院判决好了。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偿还、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判多少还得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扩展资料案例:骗子装能人蒙骗连过关诈骗30万自首获刑2015年4月29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唐某系大庆一女性无业游民,能说会道,让外人认为自己是一个很有能力的错觉。2012年11月初,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很想找体面工作的郑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其办理到市文化局上班。通过能说会道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郑某的信任,并于当年12月中旬向被害人收取了办事费150000元。收完钱后,被害人郑某不断催问办理工作情况。为了应付被害人,被告人唐某于2013年2月5日在当地一打印社伪造了一枚“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公章后制作了一份虚假的《提档函》,并利用该《提档函》将被害人的档案从市人才市场调出,交给被害人的家人,以此向证明被害人工作已办成。随后又向被害人家人索要办事费150000元。数月后,被害人有着强烈上班的念头,于是又多次催促被告人唐某。为再次蒙骗过关,让被害人再次相信工作已办成,其于2013年6月初通知被害人郑某到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作为工资卡。事后,其分别于2013年7月27日、10月31日该建设银行卡内汇入1700元和4800元,并谎称这是单位发的工资钱。虽然发了工资,但是被害人郑某心里仍然不踏实,因为自己还未去过单位一次,上班也一直是自己的梦想,于是被害人郑某强烈要求上班,并要求被告人与其一同到单位报到。为再次搪塞被害人郑某,其于2013年11月初带领郑某到文化局,谎称到单位报到。但报到前,唐某编造各种理由将被害人支走,自己独闯该文化局人事科办公室,谎称被害人郑某因丈夫出车祸,精神受到强烈刺激,其心病就是想到文化局工作,以此来骗取人事科办事员秦某的同情,希望秦某帮忙向郑某撒谎。秦某被蒙骗后,配合了被告人以怀孕为由让被害人回家休养,之后再来上班。2014年10月下旬,因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拖郑某上班的要求,郑某家属到市文化局核实后得知被骗,遂要求唐某还钱,但被告人唐某多次推脱,并失去联系。随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全部事实,并全部返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骗子装能人蒙骗连过关诈骗30万自首获刑

该怎么判怎么判。还钱本就是天经地义理所应当的,退赃作为法院酌定从轻的一个情节,最多少判10%-20%(减后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刑期),还不如自首减得多。不过退赃后且刑期不高于三年有可能判得到缓刑,不退赃就不要想缓刑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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