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 事故责任谁负_租车出了事故责任谁负?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1:12:01 人阅读
导读:首先,让我们为这次襄汾聚仙酒店垮塌事故的29名不幸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愿遇难者的离世能给世人敲响居安思危的安全警钟,愿逝者安息,一路走好。。。。。。出了这样的事...

首先,让我们为这次襄汾聚仙酒店垮塌事故的29名不幸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愿遇难者的离世能给世人敲响居安思危的安全警钟,愿逝者安息,一路走好。。。。。。

出了这样的事故,是世人都不愿意看到的。通过这次沉痛的血的教训,当地的父母官,相关职能部门和县,乡,村的管理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失察责任。相信现在有关责任人都如坐针毡,毕竟29条鲜活的生命,就因为一个人为的事故,受害的岂止失去生命的逝者本人,同时还有他们的家人,以及为老人做寿的事主本人,一圈八达,乡亲乡邻,至爱亲朋,都被这沉重的悲痛压得心情沉重,正所谓人命关天呀。

我知道我写到这里,恐怕要伤害某些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者的自尊心了,如果我的责备,能唤回大家的责任心,让悲剧不再上演,一切足矣。

襄汾聚仙酒店楼塌了,和这些天的大雨暴雨频频光顾有没有关系咱们暂且两说,一个用预制板结构建成的一层饭店,预制板下有没有钢筋混凝土圈连结构?地基砌砖水平面上方有没有建造钢筋混凝土圈连结构?这些安全质量问题只要是正常的成年人,大家都应该是清楚懂得的。在没有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的房顶上建造二层彩钢房,而且是建造供人员高度聚集的饭店使用,其风险之大,现在终于尝到了死亡29人的巨大苦果。当初建房是由那一级建设管理部门发放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那个县长签发的开工通知书?工程监理方是谁?工程施工方又是何方神圣?如果这些资质和条件都不具备的话,是谁?通过什么渠道?采用什么方式?让这个危险建筑建成并交付使用?乡级的房屋批建部门和农村村官的职责是什么???

问责,一定要严肃问责,为了不幸逝去的29个冤魂必须问责,为了悲剧不再重演全国立即行动起来严查并迅速整改事故隐患很有必要。

安全警钟常鸣,严查事故隐患,压实压牢责任,仅此而已。

  交通部门认定责任后,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有如下情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FOB条件下订舱的责任属于买方.如果买方委托卖方订舱,但实际未订到舱位,责任仍由买方承担.

一、托运人的责任

首先,不论是租船运输,还是班轮运输,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负责。当货物交付承运人,货物处于承运人监管下时,托运人也不能完全免除对货损发生的责任。例如,由于货物的包装不坚固、标志不清,或由于托运人隐瞒货物种类或潜在缺陷等原因造成货损时,则由托运人负责。而且,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也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我国《海商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的责任

(一)合同条款决定责任范围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属于上述的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承担负责。这里,承运人对货物的监管过程不仅仅指货物在船积载阶段,也包括待装船和待提货阶段。这是由运输合同的条款约定来决定。例如,在集装箱运输中,如果约定在CFS交付货物,则在拼箱作业过程中,或拆箱过程中出现的货损也应由承运人负责。而货物在船运输阶段,承运人则既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还有对货物给予充分保管的义务。

(二)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受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经过批注的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对于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可以在批注的范围内对收货人免除责任。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该提单为清洁提单,表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对于清洁提单,承运人须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交付与提单记载相符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一些国家的海商法,包括我国的海商法以及海牙规则都规定,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航行过失所引起的,或承运人的非故意行为所引起的火灾而带来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且还规定了其他因海上固有危险所造成损害的免责事项。根据有关法规和提单上通常记载的免责条款,承运人只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害

保证船舶适航是承运人对货物及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不过,海牙规则和一些国家的海商法中,规定了“谨慎处理”的条款。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已尽了“谨慎处理”,对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所引起货物的损坏或灭失可以免责。

2.对货物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害

在货物处于承运人监管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船、积载、运输、保管、卸货等各个环节都应尽“谨慎处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法规中或提单条款中的“疏忽条款”,仅指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等航行过失所造成的货损,可以免责。而对于商业过失,即有关货物的接受、装船、积载、运送、保管等方面的过失不能免责。因船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货损,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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