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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_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7 22:14:1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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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处罚力度不同1、从重: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2、加重: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二、处罚规定不同1...

一、处罚力度不同 1、从重: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2、加重: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二、处罚规定不同 1、从重: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2、加重: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三、处罚适用范围不同 1、从重: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2、加重:是在法定刑以上适用刑罚。须有法定加重情节,并只限于主刑加重。 来源:-加重处罚 来源:-从重处罚

  刑法中从重处罚的情节很多,其中应当从重处罚的包括累犯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有31条.从重处罚的法定惩罚是什么情况?所有情况如下:1.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犯罪,对国家机关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处罚。2.组织、策划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活动,惩治与外国勾结的人民。3..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犯罪,对国家机关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等人员实行重罚;与外国串通,从重处罚。4.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惩治与外国的勾结。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离开叛逃国外或者境外的岗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掌握国家秘密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6.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应当从重处罚。7.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8.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伪造、变卖、运输从重处罚。9.信用卡管理的障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职员可以使用他们的职能来促进更重的惩罚。10.非法发放贷款——向有关当事人发放贷款,应当从重处罚。11.强奸犯罪——一个不超过14岁的孩子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12.对妇女和儿童进行胁迫性攻击的犯罪——儿童性骚扰,对儿童性骚扰的惩罚。13.非法拘禁罪——对殴打、侮辱情节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罚。14。对他的诬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罚。15.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住所或者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的,应当从重处罚。16.逼供、暴力和滥用监督人员的犯罪——造成残疾、死亡和故意伤害和杀人的处罚。17.邮政人员应当秘密删除、隐匿、销毁邮件、电报犯罪。18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从事诈骗犯罪——冒充警察重罚。19.该组织犯下了不道德的罪行——诱使未成年人从重处罚。20.妨害证明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1。盗窃森林和林木罪——国家自然保护区重刑的处罚。2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使用、教唆、贩卖未成年人或者从重处罚的。23.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24.诱骗、教唆、欺骗他人、注射毒品罪——对未成年人的处罚。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麻醉药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依照本节规定的罪从重处罚。(不含惯犯)26.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庇护和引进卖淫罪——酒店、餐饮、文化娱乐、出租汽车行业等单位主管重罚。27.传播黄色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罪,由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销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包括玩忽职守)的犯罪,应当在战时受到严厉处罚。29.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和处罚的具体项目。30.贿赂犯罪——从重罚中敲诈贿赂。31.妨碍执行军事任务——战时重罚。

总则中涉及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酌情);避险过当(酌情);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8周岁的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反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

(11)应当从重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

“触犯”侧重表述这个行为已经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但不一定达到犯罪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能会转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只是涉嫌犯罪。“构成”侧重表述经过司法机关审查这个行为不但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罪名,而且情节已经达到犯罪标准,通常已经定罪,不能再以罚代刑,必须刑事立案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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