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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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案件,为什么不当庭宣判而要择日宣判?
近几年,随着手机,电脑等网络媒体的普及。民众对于社会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反映的越来越多。其中,对于“黑箱操作”、“审判不公”、“打招呼”等司法腐败行为更是深恶痛绝。而这些与宣判制度又有着一定联系。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基于一些原因,一般会选择择日宣判。而对于民众,他们认为会存在审判不公。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哪者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无论是法官还是民众,对于宣判的时间都有着各自的思考。
那么法律对于这些是如何界定的呢? 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又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呢?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规定了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两种宣判方式。除此之外,
《若干规定》第 31 条也有规定。
但并未对其概念做出定义,仅简要规定了定期宣判当事人的上诉期及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当庭宣判和择日宣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公开宣判的两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他们所运行的程序基本相同,却也存在一些差别。
2.
关于两种宣判制度各自的优越性,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当庭宣判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持此意见的学者认为,当庭宣判可以使法官做出的判决更接近案件事实。
另一种观点认为: 择日宣判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而在实践中,过多的择日宣判导致的一项重要后果是法官不能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
择日宣判导致的结果是本该由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件却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而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的了解都只是来源于整理好的文件和法庭记录。对于当事人的质证、辩论过程不能够直接了解,所作出的决定都是依据庭审的汇报材料,这些材料都是经过整理的。这样的判决势必对案件的公正性会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择日宣判会给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带来负面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不加以分析讨论就选择择日宣判,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审判委员会主要是监督法官判案,而不是参与到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审判权难以独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影响。
3.
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曾说: “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
国家创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安定,而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则是存在不公。而要保证这两种宣判方式的合理适用,则要加强民众对法律程序的监督。这就要使公开宣判制度做到实至名归。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当庭宣判的允许媒体记者将审判和判决过程发布到网络、电视新闻上。择日宣判的,庭审结束后,具体说明下次开庭时间,等到判决结束将几次开庭的庭审过程以及判决过程同时发布。这样就方便了民众对于案件整个公开透明的了解。
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将其判决结果公开宣判,并发布到网络上。允许民众将自己对案件的疑惑评论出来。
文章参考:李海燕老师的《对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的思考》
会当庭收监的,只不过不是直接送到监狱,而是先行羁押到看守所。
为什么几乎没有当庭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
依我之见: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一定关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丶检丶法机关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要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合理怀疑全部排除丶适用法律准确的情况下才确定有罪,如果不如此就只能经一定的”严格程序”才能作无罪宣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丶检丶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各司其职丶并相互配合丶相互制约。从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确认无罪在程序中也是很慎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审委会讨论同意合议庭的意见,这种提请审委会讨论的制度也就导致不可能当庭宣判无罪,再者根据检丶法两机关“相互配合”的诉讼制度,一般法院在无罪宣判前会通报检察院该案可能无罪宣判,而只有检察院执意不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宣判无罪。
因此,刑事案件是否当庭宣告有罪,还是无罪,是案件被告人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与律师的手艺丶水平无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案件有可能当庭宣判。即使不当庭宣判也会有期限,会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开庭时确实有坑你不会当庭宣判,家属现在可以做的是搜集证据证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当庭宣判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扩展资料:当庭宣判的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