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发还的法律依据_扣押物品返还法律依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3:46:48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扣押诈骗犯的物品是否还给诈骗犯的‘’家属‘’,必须调查清是否与诈骗案件有关。A,如果办案机关在办案中从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处依法扣押丶查封丶冻结的物品(如...

依我之见:扣押诈骗犯的物品是否还给诈骗犯的‘’家属‘’,必须调查清是否与诈骗案件有关。

A,如果办案机关在办案中从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处依法扣押丶查封丶冻结的物品(如房产丶汽车、珠宝丶金银丶有价证券等等)是诈骗犯用诈骗受害人的财物转换而来,或者本来就是诈骗的这些东西,依法办案机关应该给核算价值后退还诈骗案的‘’受害人‘’;

B,如果办案机关扣押丶查封丶冻结的物品系本诈骗案件的作案工具,比如交通工具丶通信器材丶电脑设备等等财物,依法应予没收并随移送检察丶法院依法罚没处理;

C,如果诈骗犯罪嫌疑人将诈骗犯罪所得财物为自己的‘’家属‘’购买了上述物品,即使已经在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过户登记‘’,名义上已在其‘’家属的名下‘’,依法办案机关有权对其查封丶扣押和冻结,并依法退还给被诈骗的受害人;

d,如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主观明知‘’其所得上述财物系诈骗犯罪所得而在办案机关查处时隐藏丶转移丶掩饰其所得财物的,家属的上述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隐瞒丶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追究其‘’家属‘’刑事责任;

e,如果办案机关为查清诈骗犯罪案件而扣押丶查封丶冻结了‘’家属的物品‘’,而经调查确认该‘’家属物品‘’确系与本案毫无关系,即纯系家属个人合法所有的私人物品,那么,办案机关依法应当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三日退回‘’家属‘’。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1,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是有权利扣押的,但是有责任向你解释和给你相关的凭证。

2,不知道,但是如果把小工放了也就是撤销案件、不立案就应该还给你电脑了。

3,我认为如果就这点行为这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顶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算是违法行为。既然小工也给放了就证明没事了应该还你电脑。如果是犯罪,电脑就会作为犯罪工具被收掉了。

4,向原机关(派出所)或上一级机关(管辖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复议吧。可以对其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你觉得告公安机关可能胜诉吗?呵呵。

公安局是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职能的,扣押也有行政和刑事之分。 行政扣押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相关行政法; 而刑事扣押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犯人出狱后,如果被抓时的随身物品警察说找不到了的话,可以要求所在的派出所进行赔偿。   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根据需要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并应该制作扣押物品清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并对抽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   如果经审查确系个人物品,与案件无关,最后也未被法院判决没收的,应该将个人物品发还当事人。如果因保管不善而致无法发还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扣押发还的条款为第一百四十三条,其规定了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扣押物品发还的规定在143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实施扣押物品的机关不同,依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规定的是否返还也就不一样,公安机关、检察院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要返还或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判决,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要返还;法院扣押物品,是当事人申请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一般不会返还,折抵赔偿款等;工商局扣押物品是为了进行行政处罚,要没收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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