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撤诉后能否再起诉_在劳动局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0:52:24 人阅读
导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餐饮公司不能再次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其理由一是虽然《若干意见》明确了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即有仲裁的前置条件,对经过仲裁裁决案件,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诉讼的,原裁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虽然《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从本质上讲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申请撤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语言的形式,表达其放弃诉讼权利;而按撤诉处理,是当事人通过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的行为,表明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三是如果本案适用《若干意见》的规定,再次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庭时,原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只能再次按撤诉处理,法院虽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仍可再次诉讼,这样循环往复,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便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结果显然是与制定该《解释》的初衷相悖,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更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餐饮公司的再次诉讼,法院不应受理。

你好,你的问题问的有点混乱。

你问的是撤销后还能够再起诉还是再提起劳动仲裁?

如果你问的是起诉的话,是不可以的,劳动争议是仲裁前置的。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再起诉。

如果你问的是再提起劳动仲裁,那是可以的。

撤销劳动仲裁后,仲裁时效终端,在之后的一年内,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重新起诉么? 网友 小兵小兵网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机构予以处理,经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如该劳动争议确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当事人撤诉后,原仲裁裁决生效,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

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请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经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车速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于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申请撤诉后,当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申请撤诉和按照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即视为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监察投诉之后,是无法撤诉的,理由如下:第一,如果企业真的存在违法用工行为的,是无法改变这个事实,不会因为你的撤诉政府职能部门就不追究,第二,如果你反馈的不是事实,也没关系,不会因为这样而将你列入恶意诉讼的黑名单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不能再次起诉。因为一旦撤诉,仲裁裁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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