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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吊销怎么处理_公司被吊销了怎么办?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7:33:2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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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被注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3)没有按期参加企业工商年检,并且拒不接受罚款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

二、公司注销是指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公司注销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内部原因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市场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销、撤销等。

所以公司注销属于公司终结。是需要走流程才能注销的,工商部门不能也不敢轻易注销公司,只能依法走完法定程序才能注销。否则会引火烧身,被公司的债权人起诉,是一件很麻烦的事。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承担民事责任: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扩展资料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企业若是以虚假手段通过年检或者干脆不参加年检,将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实践掌握的标准是,当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5、滥用执照。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6、非法经营。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二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规定,因为具体非法经营的情形显然是各不相同的。

吊销营业执照,只导致公司失去营业资格,却不影响公司的法人资格。《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机关有权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司登记机关即使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也未必不可以经由法定程序作出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必然要经过行政权才能消灭,但消灭的最终方法是"注销"而不是"吊销"。当这个程序依法经过清算,进行注销登记并经公告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如果工商部门是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吊销的,那么就不能恢复;如果认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错误,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撤销,那营业执照就可以恢复。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我国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可归纳为以下六种: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 (5)滥用执照。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 (6)非法经营。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二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以及第56条便规定了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6种非法经营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了9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吊销处理办法: 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股东在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行使诉权,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当然,如果股东已经自行组成清算组的,债权人和公司仍然存在债权纠纷的,应当以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债权得到确认后进行申报,参与清算分配。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则可以起诉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而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无法再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也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按照《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实现自己的债权。

首先弄清楚是什么原因异常的,如果是年报异常,一年异常要先补报年报,然后申请移除异常,两年以上要罚款。如果是地址原因,可以通过变更地址移除异常。

根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第九条【移出情形】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向作出载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移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

吊销了可以去注销执照,去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就可以了。不然吊销的信息会一直有的。会影响公司高管的信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公司法》及其《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注销都是需要经过清算的,而且如果因为清算组的原因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有权在公司注销后直接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公司选择以股东承诺的方式注销公司,导致公司未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清算但未清算完整,因此就会存在遗留债权,所以,在公司未明确表示放弃可能存在的债权的情况下,该部分债权仍属于公司所有,但是现在公司已经因注销而失去主体资格,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理念以及公司剩余财产应归属于股东的原则,对遗留的债权应由公司股东主张,要求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若债务人仅仅因为公司注销就不在承担偿还责任,就会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所以,公司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在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在各股东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该部分财产。 综上,本文认为在公司被注销后发现有遗留债权的,公司的股东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偿还该债务,并在债务人偿还该债务后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向各股东分配该部分财产。

公司被吊销了不能正常注销。 因为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被工商局以强制手段剥夺经营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仍是诉讼主体和债务承担主体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 1、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2、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 3、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 4、不申请注销 5、逃避年检 6、滥用执照 7、非法经营 二、申办公司主销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 》正副本 3、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5、公司注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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